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1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簽訂之賽馬專營批給合同續期,簽署相關的公證書。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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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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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三)項規定的代 表:

崔世昌;
高開賢。

(二)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四)項規定的代 表:

溫泉;
江銳輝。

(三)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五)項規定的代 表:

勞工暨就業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澳門大學校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澳門旅遊學院院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四)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六)項規定的人 士:

李雁玲;
何萬昌;
余榮讓;
梁金泉;
梁維特;
馮家超;
楊道匡;
趙曙明;
劉本立;
關鋒。

二、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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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廖小明學士擔任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秘書長職務,為期兩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薪俸表100點的50%。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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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