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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六十六條,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第2/1999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一、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諮詢組織。
二、委員會在政府制定人力資源發展及人力培訓的政策方面,行使提供諮詢意見的職能。
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 對就業及職業培訓政策提出意見及建議;
(二) 就各行業的勞動力供求及人力資源的發展趨勢提供資訊並提出意見;
(三) 就人力資源素質的提升提出意見及建議;
(四) 關注及定期評估職業培訓的發展情況,以便更有效運用人力資源;
(五) 通過其內部規章。
一、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一) 行政長官,由其任主席;
(二) 經濟財政司司長,由其任副主席;
(三) 僱主利益團體代表;
(四) 僱員利益團體代表;
(五) 有關領域的公共機關及部門代表;
(六) 專業人士及具聲望的社會人士。
二、委員會成員不超過二十五人。
三、主席可邀請公共部門及實體的代表、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就所討論的事宜有認識、有經驗的人士列席委員會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
一、委員會成員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兩年。
委員會的機構為:
(一) 主席;
(二) 全會;
(三) 專責委員會。
一、主席的權限為:
(一) 代表委員會;
(二) 召集及主持全會會議;
(三) 核准會議議程;
(四) 提出進行表決及宣佈有關結果;
(五) 行使本行政法規及其他法規或規章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六) 使本行政法規及委員會內部規章獲遵守。
二、主席可將其全部或部份權限授予委員會副主席。
副主席的權限為:
(一) 在主席缺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二) 行使主席授予的權限。
一、全會由第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委員會全體成員組成。
二、委員會就其權限範圍內事宜的立場,由全會負責闡明。
一、全會的平常會議每年舉行兩次,而特別會議可由主席召集或應最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而召開。
二、全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議成員的相對多數票,並以記名表決方式作出,且主席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三、全會的召集應於開會時的最少四十八小時前作出,而召集書應列明議程。
四、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紀錄,其內須摘錄會議上發生的一切事情,尤其須指出會議日期及地點、出席成員、審議的事項、提出的意見及建議,以及所作決議及有關表決的結果。
一、為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具備所需人力資源,委員會可在其權限範圍內設立專責委員會,以關注各行業的情況,並對各行業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
二、專責委員會由委員會成員、專業團體代表及專業領域內的資深人士組成,並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
三、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專責委員會的其中一名成員為協調員。
四、協調員及專責委員會成員的報酬,可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
一、委員會設一名有下列權限但無投票權的秘書長列席會議:
(一) 確保向委員會提供行政上的技術輔助及處理有關文書;
(二) 按照主席的指示,編製全會及專責委員會的會議議程及會議紀錄;
(三) 行使由主席及委員會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能。
二、秘書長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任期兩年,且可兼任其他職務。
三、秘書長的報酬,可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
一、委員會在技術及行政上所需的輔助,由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確保。
二、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財政資源,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中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的款項負擔。
一、委員會成員、專責委員會成員及秘書長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但已按本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報酬者除外。
二、第三條第三款所指獲邀列席委員會會議之人士,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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