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8/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4

刊登日期:

2004.8.4

版數:

4868-4869

  • 委任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8/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

    (一)保安司司長代表:潘樹平;

    (二)旅遊局代表:Maria Helena de Senna Fernandes(文綺華)、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白文浩);

    (三)民政總署代表:Marcelo Inácio dos Remédios(李思豪);

    (四)勞工暨就業局代表:盧瑞冰;

    (五)民航局代表:陳穎雄;

    (六)消費者委員會代表:何思謙;

    (七)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劉蘇寧;

    (八)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代表:Carlos Seruca Salgado(薛嘉祿);

    (九)澳門航空執行委員會代表:周光全;

    (十)澳門酒店協會代表:楊家明;

    (十一)澳門酒店旅業商會代表:陳健文;

    (十二)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代表:凌世豪;

    (十三)澳門飲食業聯合商會代表:馮健富;

    (十四)澳門旅遊商會代表:關德暉;

    (十五)澳門酒店旅業職工會代表:李寶來;

    (十六)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代表:葉榮發;

    (十七)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胡景光;

    (十八)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許文帛;

    (十九)澳門專業導遊協會代表:胡惠芳;

    (二十)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廖僖芸;

    (二十一)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José Lopes Ricardo das Neves(李維仕);

    (二十二)陳澤武;

    (二十三)陳志杰;

    (二十四)呂錫柱;

    (二十五)關恩賜;

    (二十六)何超瓊;

    (二十七)黃耀球。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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