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下述之空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四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被視為確定名單的臨時名單,現已張貼於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二十樓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綜合事務局
局長 區惠華
公佈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4696頁的更正為無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施明蕙
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二零零四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第3432頁刊登的本案葡文版公告中沒有提及六十天債權申報期由公告刊登日算。茲決定再作如下公告:
破產之訴訟程序卷宗編號CFI-002-04-5號 |
第五庭 |
聲請人:渣打銀行,總部設在倫敦Aldermanbury Square 1號,寫字樓設在香港,渣打銀行大廈,Des Voeux Road Central,4-4A號,三樓,澳門分行在友誼大馬路555號置地廣場8樓,807室。
破產人:珠光集團有限公司,總部設在澳門冼星海大馬路,沒有門號,珠光大廈,21字樓。
現公布在上述案卷宗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作出的判決,宣告珠光集團有限公司,總部設在澳門冼星海大馬路,沒有門號,珠光大廈,21字樓,現正處於破產狀態,並將債權申報期間定為六十日,由本公佈日期起計算。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葉迅生
助理書記 麥健光
按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長官批示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以下之空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板樟堂街一號一樓新聞局行政暨財政組,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為填補行政暨公職局人員編制高級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的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並將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按照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現為本署「驗車中心驗車設備臨時維修保養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須維修保養之設備以現時驗車中心已裝置之各類設備作準。
有意提供上述服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卑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零四年九月八日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署大樓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伍萬元正($5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註明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或受益人為「民政總署」的保險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卑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本署財務處出納中心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零四年九月十日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夜呣斜路六號第一警司處大廈一樓)舉行。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仕堯
按照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現為本署「2005年至2006年度燃油和潤滑油供應」進行公開招標。油品項目以本公開招標之承投規則內附表所列為準。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署大樓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三萬元正($3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註明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或受益人為「民政總署」的保險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本署財務處出納中心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零四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夜呣斜路六號第一警司處大廈一樓)舉行。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仕堯
仰眾知悉,按照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內相關條款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壹缺(法律範疇),詳細說明如下:
一、種類、期限及有效期:
屬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對象為民政總署員工。投考申請應於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日期內遞交。本考試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二、投考條件:
二、一、 投考人:
凡在投考期屆滿前,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編制內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均可投考。
二、二 、 應遞交文件:
a)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
b)由行政輔助部發出的個人記錄,其內應列明與投考相關 的資料,包括過往曾擔任的職務、所屬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公職與所屬職級的年資和考勤;
c)履歷。
如在報名表中明確聲明a)及b)項所述文件已存入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則豁免遞交之。
三、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者須填寫第65/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的、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格式七表格(印務局專印),並在規定期限的正常辦公時間內將之送交民政總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處。
四、職務性質:
高級技術員須以自主及負責的方式擔任調查、研究、構思及使用科學技術或專門方法及程序的諮詢性職務,需要學士程度的專門及基本培訓。制定意見書和進行屬其專業範疇的研究,以便為決策提供依據;參加分析計劃或方案的會議;構思、撰寫和推行計劃的工作;根據研究和資料處理提出解決方法;以及監督或協調其他工作。
五、薪俸: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酬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三所載薪俸索引表的485點。
六、甄選方法:
履歷分析。
七、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Maria Leong Madalena
正選委員:法律及公證辦公室處長 João Pedro de Sá Coimbra
行政處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候補委員:行政輔助部高級技術員 Isabel Maria Marcelino Vieira
行政處高級技術員 Helena Margarida Clemente Pinto Brandão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譚偉文
仰眾知悉,按照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內相關條款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貳缺,詳細說明如下:
一、種類、期限及有效期:
屬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對象為民政總署員工。投考申請應於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日期內遞交。本考試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二、投考條件:
二、一、投考人
凡在投考期屆滿前,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編制內一等翻譯員,均可投考。
二、二、應遞交文件:
a)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
b)由行政輔助部發出的個人記錄,其內應列明與投考相關的資料,包括過往曾擔任的職務、所屬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公職與所屬職級的年資和考勤;
c)履歷。
如在報名表中明確聲明a)及b)項所述文件已存入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則豁免遞交之。
三、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者須填寫第65/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的、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格式七表格(印務局專印),並在規定期限的正常辦公時間內將之送交民政總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處。
四、職務性質:
翻譯員負責將其中一種官方語言的文本翻譯成另一種官方語言,反之亦然,尊重原文的內容及風格;進行官方語言連續或同聲傳譯,忠實傳譯發言者的意思;可對任何一官方語言書寫的文件作官方鑑定;可專門從事某類翻譯或傳譯以及被委派的相關工作。
五、薪俸:
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的薪酬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載薪俸索引表的540點。
六、甄選方法:
履歷分析。
七、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Maria Leong Madalena
正選委員:技術輔助辦公室部長 黃寶儀
翻譯處處長 蔣暉
候補委員:行政處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首席翻譯員 Abdul Halek Junas Bin Amir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譚偉文
仰眾知悉,按照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內相關條款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編制內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壹缺,詳細說明如下:
一、種類、期限及有效期:
屬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對象為民政總署員工。投考申請應於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日期內遞交。本考試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二、投考條件:
二、一、 投考人:
凡在投考期屆滿前,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編制內一等助理技術員,均可投考。
二、二、 應遞交文件:
a) 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
b) 由行政輔助部發出的個人記錄,其內應列明與投考相關的資料,包括過往曾擔任的職務、所屬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公職與所屬職級的年資和考勤;
c) 履歷。
如在報名表中明確聲明a)及b)項所述文件已存入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則豁免遞交之。
三、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者須填寫第65/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的、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格式七表格(印務局專印),並在規定期限的正常辦公時間內將之送交民政總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處。
四、職務性質:
助理技術員根據分派的不同範疇,執行行政輔助工作,對秘書處的工作提供幫助或協助特定的計劃,按照既定的指示,設立或採用方法及程序,執行技術運用性質的職務。
五、薪俸:
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的薪酬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三所載薪俸索引表的265點。
六、甄選方法:
履歷分析。
七、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行政處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正選委員: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處長 張達明
高級技術員 Helena Margarida Clemente Pinto Brandão
候補委員:公關督導員 Ernesto Inácio Guedes Pinto
技術輔導員 Cristina Isabel Lourenço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譚偉文
茲公佈,陳橋英申請其已故父親陳松根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他曾為本署建築及設備部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民政總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資訊技術員一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經濟局人員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可供查閱及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六)項及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六月二十八日第80/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產業發展廳及行政暨財政處在本人直接管轄下執行工作。
二、授予及轉授予本局副局長楊寶儀學士下列關於領導、管理及協調對外經濟關係廳、牌照暨消費稅處及資訊處的本人專屬及獲轉授予的權限:
(一)根據法律規定,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許可該等附屬單位主管人員按年假表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取消、更改或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
(三)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及輪班工作;
(四)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五)給予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所述的許可,但該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六)作出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第七十條規定的行為;
(七)根據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的規定,許可轉運企業准照的續期;
(八)許可三月二十日第20/8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延長及給予或拒絕該法令第五條規定的登記;
(九)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檢察院及法院的文書除外。
三、授予及轉授予本局代副局長戴建業學士下列關於領導、管理及協調對外貿易管理廳、經濟活動稽查廳及知識產權廳的本人專屬及獲轉授予的權限:
(一)根據法律規定,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許可該等附屬單位主管人員按年假表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取消、更改或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
(三)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及輪班工作;
(四)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五)許可具產地來源證明文件之出口准照的修改,但有效期、配額年度及類別編號除外;
(六)許可具工序外移之暫時出口准照和進口准照的修改,以及決定修改和取消已許可之生產階段之生產外移;
(七)簽發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三款所述的出口准照及進口准照;
(八)簽發第29/2003號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地來源證及准照,尤其第八條第四款及第六款、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十條第二款所述的產地來源證及准照;
(九)許可經九月十三日第59/GM/94號批示核准的《配額規章》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七條所述的基本額及調用額的永久性及暫時性轉讓,以及給予該規章附件四第二款規定的許可;
(十)給予第7/2003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二款所述的許可,但載於第2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表A的E組及表B的A、B、E組的貨物的進口和出口許可除外;
(十一)作出九月二十九日第45/86/M號法令第六條及第七條第五款規定的行為;
(十二)科處第7/2003號法律第三章第二節第三分節規定的處罰;
(十三)科處經第7/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八月十七日第50/92/M號法令第十九條規定的處罰;
(十四)作出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六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的行為;
(十五)科處十二月十三日第4/99/M號法律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罰款;
(十六)作出第35/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
(十七)作出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第十條第五款規定的行為;
(十八)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檢察院及法院的文書除外。
四、授予對外貿易管理廳代廳長馮潤良學士及對外經濟關係廳代廳長Cristina Gomes Pinto Morais學士下列本人的權限:
(一)就有關附屬單位的主管及工作人員提出的按年假表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取消、更改或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五、授予產業發展廳廳長麥偉棟碩士及資訊處處長陳錦燕學士下列本人的權限:
(一)就有關附屬單位的工作人員提出的按年假表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取消、更改或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 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六、授予經濟活動稽查廳廳長吳錦松學士下列本人的權限:
(一)科處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1844號立法性法規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罰;
(二)決定第7/2003號法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通知方式;
(三)就該附屬單位的主管及工作人員提出的按年假表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取消、更改或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七、授予知識產權廳代廳長陳子慧學士下列本人的權限:
(一)作出經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內規定的行為;
(二)就該附屬單位的工作人員提出的按年假表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取消、更改或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八、授予及轉授予牌照暨消費稅處處長劉傑麟學士下列本人專屬及獲轉授予的權限:
(一)許可發出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所述的臨時准照;
(二)給予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1844號立法性法規所述的許可,但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罰之科處權限除外;
(三)就該附屬單位的工作人員提出的按年假表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取消、更改或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九、授予及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詠兒學士下列本人專屬及獲轉授予的權限:
(一)許可各處長按年假表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取消、更改或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但牌照暨消費稅處處長及資訊處處長除外;
(二)許可經濟局人員按年假表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取消、更改或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
(三)決定因病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四)簽署經濟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五)簽署計算和結算經濟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六)許可本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七)簽署報到憑證,以及用以證明本局人員職務上之法律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和任何類似文件;
(八)批閱和簽署在公共會計規範範圍內應由本局局長批閱的本局所作開支或其他開支的憑證和證明文件;
(九)簽署支付預先許可開支的申請;
(十)簽署發給行政部門關於人員問題的公函,以及貸款申請、應工作人員請求之銀行帳戶變更的文書;
(十一)對日常消耗物品的申請及動產、設備、設置和常用文具的分配與分發給予許可,但不可因此而產生額外開支。
十、職務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十一、對於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察權。
十二、現授予及轉授予各廳長的權限不可轉授。
十三、對行使本批示所載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四、追認副局長楊寶儀學士自獲委任日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作出的所有行為。
十五、追認代副局長戴建業學士、各廳長及處長在本批示公佈日前作出屬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的所有行為。
十六、本批示所載的授權及轉授權廢止以前本局批示所載的授權及轉授權。
十七、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確認)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四缺,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為十日,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勞工暨就業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經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布之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Lurdes Maria Sales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黎日康
二等高級技術員 余琴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公佈:刊登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為填補退休基金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之有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因無投考人而予以消滅。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門幣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Rufino de Fátima Ramos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技術員 高志輝
委員:二等技術員 陳岸武
首席技術輔導員 林秀娟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實驗室領域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技術員第一職階第四職等特級診療技術員十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四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履歷審查,筆試、面試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准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官建泳
代第一正選委員:António Joaquim Noronha
代第二正選委員:David Tavares Lopes
根據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通告及依照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兒科專科同等程度/學歷最後評核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廖鏘華醫生 11.8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根據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六條第七款之規定,新的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將由如下人員組成:
主席:陳龍 中醫師,由衛生局局長指定
委員:張澤民 中醫師,由澳門中醫師公會指定(AMMTCM)
龔樹根 中醫師,由澳門中醫藥學會指定(AFMCM)
林日初 中醫師,由澳門中醫藥學會指定(AIPPMCM)
譚任傑 中醫師,由澳門中醫學會指定(AMCM)
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1. 根據十一月十四日第53/94/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規定,中藥事務技術委員會將由如下人員組成:
主席:藥物事務廳廳長。
委員:中藥組之高級衛生技術員張晶;
中藥組之衛生技術員Lúcio Glória;
關樹權或其代任人錢康祺,由中藥業公會指定;
龔樹根或其代任人梁幼娥,由中藥業公會指定。
2. 撤銷經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並由二零零零年二月九日編號第2/SS/2000作出之批示。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鑒於有需要把決定之權力下放,以確保能更迅速地作出決定:
1.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之十二月三日第10/SS/2001號批示第三條規定,本人轉授權限予醫院行政廳廳長 Anabela Luíza do Rosário小姐,以執行下列行動:
a) 決定其所管轄部門員工之缺勤及假期,但現行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八十三條第四及第五款所指之權利則不在此限;
b)在法律限制之範圍內,批准超時工作;
c)每當部門運作有所需要並符合法律規定時,批准輪值工作。
2. 本次轉授權限之確立將無損其收回權及監察權。
3.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期間,其執行上述轉授權限範圍內之一切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仁伯爵綜合醫院院長 李展潤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文綺華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文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報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報考人: 分
Eugénio Lourenço Fão 7.2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核准的,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報考人可於本名單刊登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張惠芬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珮欣
技術員 寶玲石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四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刊登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張鴻喜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鄭善懷
科長 António Milton Esteves Ferreira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內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五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刊登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張鴻喜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鄭善懷
科長 António Milton Esteves Ferreira
體育發展局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三缺。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行政暨財政處張貼准考人之臨時名單。有關開考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法規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黃有力
按照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法律範疇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為填補現職位及將在有效期內出現的空缺,本開考的有效期自考試成績公佈之日起計一年內有效。
2.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符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以及緊接幾條有關擔任公職的任用要件,以及具備下列學歷之人士均可報考:
a)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所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
b)於本地區以外取得的與a)項所述者屬同一法系的法律學士學位;
c)於本地區以外取得的不同於a)項所述法系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具澳門法律補充課程。
2.2. 應遞交的文件:
2.2.1.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及
c)履歷。
2.2.2.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 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及
d)履歷。
2.3. 報考人如屬港務局人員,且有關文件已存於其個人檔案內,得豁免遞交2.2.2. 中的a)、b)和c)項中所指的文件,但須在開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妥《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表格(可於印務局購買),會同倘有的有關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至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暨管理廳/行政處/文書處理暨檔案科。
4. 職務性質
本高級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之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法律領域之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及配合方面之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5. 薪俸
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三之薪俸索引表,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薪俸點為430點。
6. 甄選方式
6.1. 甄選是以不超過三個小時的知識考試(第一階段)來進行,並輔以履歷分析及專業面試作補充(第二階段)。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筆試——50%;
第二階段:a)履歷評估——20%;
b)專業面試——30%。
6.2. 筆試採取淘汰方式進行,並以0至10分表示。只有在筆試中取得不少於5分之投考人才能進入第二階段。
7. 考試大綱
考試範圍如下:
7.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7.2.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a)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b)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
c)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7.3.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7.4. 工程開支,財產及勞務取得制度
a)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b)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7.5. 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核准的《部門財政制度及自治基金》;
7.6. 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
7.7. 十一月十五日第82/99/M號法令核准的《遊艇航行規章》;
7.8. 十二月十三日第109/99/M號法令(海商法);
7.9. 九月三十日第58/96/M號法令(船舶分類);
7.10. 二月三日第4/97/M號法令(船上安全配員);
7.11. 八月二十五日第35/97/M號法令(規範在海事管轄範圍內禁止投擲或傾倒有害物質之事宜);
7.12. 三月二十二日第12/99/M號法令(海員登記之規範);
7.13. 四月六日第97/99/M號訓令(規範有關商船及漁船之海員受僱及在船員冊中作登記,以及受聘在船上工作之事宜);
7.14. 四月六日第98/99/M號訓令(規範有關在本地航行之商船及漁船之海員受僱及在船員冊中作登記,以及受聘在船上工作之事宜);
7.15. 三月二十九日第14/99/M號法令(有關向船舶提供引航工作之規範);
7.16. 經六月十二日第171/95/M號訓令修改的十月三十日第218/90/M號訓令(內港重整計劃);
7.17. 十一月三日第49/98/M號法令 (售賣與燃放爆竹、火箭及煙花之規範);
7.18. 十月二十七日第44/97/M號法令(海上無線電通訊);
7.19. 七月十八日第64/88/M號法令(澳門國際船舶登記中心法令);
7.20. 參考文件:七月二十六日第6/86/M號法律(海岸公有產權)。
應考人得使用上述法規作為考試參考。
筆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通告內。
8.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範。
9.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副局長 黃錦輝
正選委員:處長 黃文濤;及
一等高級技術員 郭虔
候補委員:處長 曹賜德;及
處長 蕭錦明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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