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環境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代主席黃蔓葒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生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路氹城生態保護一區和二區管理和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五十三條及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批准將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外港新填海區(NAPE),稱為19(A1/m)地段,面積6,480平方米,標示在澳門物業登記局B104A冊第35頁第21938號的土地的臨時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作有償轉讓。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 ——Macau — Obras de Aterro, Limitada;及
丙方——Sociedade Fomento Predial Omar, Limitada。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十一月十日第四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98/SATOP/99號批示,對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總面積64,80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外港新填海區(NAPE)的土地的整體批給修改作出規範,並於稍後將組成該土地的每幅地段的合同條件進行修改,考慮到承批人與第三者所作出的承諾,會將有關合同條件訂立於獨立合同內。
二、為此,透過第32/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對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6,480平方米,稱為19(A1/m)地段,標示在物業登記局B104A冊第35頁第21938號的地塊的批給進行修改。
三、承批公司Macau ─ Obras de Aterro, Limitada聲稱在進行土地利用的融資時遇到巨大困難,由於利用期限將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屆滿,故Sociedade Fomento Predial Omar, Limitada以受權公司的身分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五日向行政長官呈交申請書,請求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批准將上述土地臨時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作有償轉讓,以便按規定的用途繼續進行利用。
四、承讓公司Sociedade Fomento Predial Omar, Limitada總址設於澳門葡京路,無門牌,葡京酒店新翼二字樓,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13冊第177頁第5345(SO)號。
五、土地工務運輸局對申請作出分析,考慮到該批給不涉及任何金錢債務,且所申請的轉讓沒有投機性質,故發出贊同意見。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六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四年五月十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修改後的條件通知出讓公司及承讓公司,雙方分別透過同一日期,即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其中出讓公司Macau ─ Obras de Aterro, Limitada的聲明書由其受權公司Sociedade Fomento Predial Omar, Limitada的Ambrose So Shu Fai及Chan Wai Lun Anthony,兩人均為已婚,職業住所於澳門葡京酒店新翼二字樓,以經理的身分代表簽署。而承讓公司Sociedade Fomento Predial Omar的聲明書則由上述的Ambrose So Shu Fai及Chan Wai Lun Anthony,以經理的身分代表簽署。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有關人士的身分和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Adelino Correia核實。
經甲方核准,乙方透過本合同以$60,000,000.00(澳門幣陸仟萬元整),按照受一九九零年七月二十七日簽訂的公證書規範的批給合同所訂定的條件,將一幅以租賃制度臨時批出,面積6,480(陸仟肆佰捌拾)平方米,價值為$178,310,000.00(澳門幣壹億柒仟捌佰叁拾壹萬元整),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4A冊第35頁第21938號,位於澳門半島外港新填海區(NAPE)稱為19(A1/m)地段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丙方並獲其接受。上述合同由一九九一年八月九日的公證書所規範的合同、公佈於十一月十日第四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98/SATOP/99號批示,以及公佈於四月二十五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2/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修改。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准許以有償方式轉讓一幅以租賃制度臨時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環新填海區(NATAP)稱為“R”及“R1”街區,標示在物業登記局第22394號的土地所衍生的權利。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Kong Fok Tai ─ Investimento Predial, Limitada,由中國銀行代表;及
丙方——富榮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經公佈於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42/SATOP/93號批示更正、公佈於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79/SATOP/92號批示,對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環新填海區(NATAP),馬場坊東面,面積66,630平方米,以租賃制度批予Sociedade Kong Fok Desenvolvimento Predial, Limitada,用作以分層所有權制度興建多幢建築物的土地批給合同作出規範。
二、上述土地由五幅地段組成,分別稱為“M/M1”、“N/N1”、“R/R1”、“T/T1”及“U/U1”,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75M冊第113至117頁第22392至22396號。
三、透過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78/SATOP/96號批示,對轉讓一幅面積13,917平方米,以租賃制度臨時批予總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4字樓,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24冊第157頁背頁第9648(SO)號的Kong Fok Tai — Investimento Predial, Limitada的“R/R1”地段所衍生的權利作出規範。
四、該地段規定用以興建一幢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A2”級建築物,並應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六日完成,但承批公司仍未開始利用該地段,且未繳付合同第九條款所規定的三期溢價金。
五、因此,承批公司透過由其受權人,設於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3號,中國銀行大廈的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作為代表,以及總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大廈18字樓的富榮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五日呈交申請書,申請准許將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的“R/R1”地段以有償方式轉讓予富榮有限公司。該公司已表示有意以其名義及自負盈虧進行該土地的利用,並在批給實體所訂定的期限內繳付所欠的溢價金及相關的過期利息。
六、承批公司屬該企業集團,為連帶債務人,與債權人中國銀行已達成協議,申請的轉讓列入一項為解決該集團債務問題的計劃中,但不具投機轉讓的性質或以營利為目的。
七、鑒於此等前提,土地工務運輸局的結論為具備准許轉讓該批給所衍生權利的條件,而轉讓可改正合同不履行的情況。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六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九、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三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十、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所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出讓公司及承讓公司,其分別透過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由Cheong Chi Sang,已婚,居於澳門高地烏街54號“Hoi Fai”大廈10字樓C,以出讓公司Kong Fok Tai —Investimento Predial, Limitada 的受權人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的轉受權人身份及Cheung Shiu Kit 和Yau Wai Kwong,二人皆已婚,分別居於香港,Flat 14 A,70 Tai Hang Road及九龍,Flat 9,10/F,Lung Yue House,Shatin Pass Road,均以董事身份代表富榮有限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有關人士的身份和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Leonel Alberto Alves 核實。
十一、欠繳的溢價金及相關的過期利息已透過第 2004-88-900008-5號及第2004-88-900009-3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六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23605及23603),其副本已存於土地委員會的案卷內。
經甲方批准,透過本合同,乙方將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3,917(壹萬叁仟玖佰壹拾柒)平方米,價值為$211,878,611.00(澳門幣貳億壹仟壹佰捌拾柒萬捌仟陸佰壹拾壹元整),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環新填海區(NATAP),名為“R”及“R1”街區,登記於物業登記局第22394號的未被利用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4,175,100.00(澳門幣肆佰壹拾柒萬伍仟壹佰元整)轉讓予丙方,並獲其接納。該土地的批給受公佈於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79/SATOP/92號批示所規範,並經分別公佈於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42/SATOP/93號批示及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78/SATOP/96號批示作出更正。
基於上款的規定,由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78/SATOP/96號批示所規範的合同第三條款和第六條款修改如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g) 許可高度——“MA”級別;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丙方必須遵守經第42/SATOP/93號批示更正的第79/SATOP/92號批示所規範的批給合同第六條款的規定,且須與其他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發出的第3755/91號地籍圖中標示的下列地塊的持有人共同履行有關特別負擔:
土地的利用期為48(肆拾捌)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如有遺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的法例規範。
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韋子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