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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之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十月二十日第202/GM/99號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下列公共實體之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之組成成員,為期一年:
(一)主席:
李炳康——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二)常務委員:
(三)非常務委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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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權力,並根據第15/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崔世安博士擔任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股東代表職務。
二、執行該職務不收取報酬。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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