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鄭國明學士——根據現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獲續任為房屋局局長,為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穎雄學士——根據二月四日第10/91/M號法令通過之《民航局通則》第三條的規定,續訂其民航局副局長職位之委任一年,由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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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韋子倫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陳惠蘭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助理員的散位合同,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廖燕群學士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由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所作批示:

根據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所通過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及第九十八條h)項、以及經第17/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三款等規定,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警務總長鄭勝照為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主管情報分析中心,為期一年。

根據經第17/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三款等規定,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一等督察Mário António Lameiras 為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主管行動策劃中心,為期一年。

根據經第17/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b) 項的規定,自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七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 Sofia de Almeida Mergulhão O學士為警察總局顧問,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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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 白英偉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分別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及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999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及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3/97/M號法令第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助理書記Albino do Nascimento Ramos及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第三職階助理書記Serafim Fernando Gouveia Cardoso之編制外合同獲以同一職級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世和之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游燕玲的編制外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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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自好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趙崇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聲 明

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湛鳳儀,屬編制外合同,由於合同期滿,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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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華鈺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准考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吳子健,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法律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十一名的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寶祺、吳志強、岑翠貞、陳素禎、呂燕屏、何惠娟、陳美英、Maria Fátima Alexandrina Xavier、招惠明、陳志榮及鄭少鳳,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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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之批示:

Isabel Maria de Assis,本局人員編制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33/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之規定,獲准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並由上述公司承擔其報酬和其他收入,以及按原薪俸作醫療福利、退休金和撫卹金扣除的僱主實體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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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衛生監督部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徐裕輝學士及管理委員會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海英學士,屬編制外合同制度,獲准修改有關合同的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485點,皆自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七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財務資訊部第二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Carlos Agostinho Pereira,屬編制外合同制度,獲准修改有關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之第三職階,薪俸220點,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七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衛生監督部員工陳芷穎學士,以及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員工馬耀明,屬編制外合同制度,獲准修改有關合同的第三條款,分別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455點及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370點,皆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一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十四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員工曾偉光及繆俊倪,屬編制外合同制度,獲准修改有關合同的第三條款,分別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30點及第三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薪俸290點,皆自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十四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二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伍峻嶺,屬編制外合同制度,獲准修改有關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之第三職階,薪俸220點,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澳門藝術博物館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Maria Irene Campaniço Torres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終止。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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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一日之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吳錦松學士,在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考試成績表中排名第一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及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繼續處於超額狀況。

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戴天來學士,在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考試成績表中排名第二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填補由六月二十三日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按照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企業准照:

鴻海空運承攬有限公司,准照編號0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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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按照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企業准照續期:

偉達(澳門)有限公司,准照編號0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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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邵凌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轉為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林玉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五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的薪俸。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盧金雄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資訊督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黃志明、陳健東及沈穎蕾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資訊督導員職級的薪俸點305的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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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鄭達祺及鄧錦榮分別在社會保障基金擔任第六職階熟練助理員及第三職階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90點及13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王麗娜、杜子柔、關希文、周菲凡及曾玉群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文員職務,薪俸點為19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李美雲及黃婉兒分別在社會保障基金擔任第四職階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各自由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七日及七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40點。

聲 明

為應有的效力,茲聲明: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基金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寶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供款事務處處長,轉為本基金編制內超額人員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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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馮炳權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恤金的訂定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發出的批示:

(一) 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高級警員山瑪莉,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5330-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 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 港務局退休第三職階水手龔岐峰之遺孀周燕,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2250.0/P,其每月的撫恤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再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零四年五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0點訂出,該撫恤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年資獎金的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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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七月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33/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終止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一等技術輔導員李惠芳以派駐方式在保安協調辦公室提供服務。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首席行政文員杜瑞潔以派駐方式在保安協調辦公室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起,批准與郭慶錄之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擔任第三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相應薪俸點為48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批准自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與Filomena Maria de Andrade Braga da Rocha Silva之散位合同續期一年,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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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João Fernando Teixeira Lopes Monteiro及Maria Celeste Florêncio Moreno Monteiro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三職階副督察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潘惠英及柯瑞煌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及七月二日起續期半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蘇毅成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三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的305點。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以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楊志雄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熟練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c)項及第五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梁月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三等文員職務,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三日起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的195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c)項,並連同十月二十二日第2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k) 項及第二十五條,以及公佈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十一月十三日第124/200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助理刑事偵查員徐浩民、Leong Cheng Ian、陳錦祥、梁振明、余世清、蘇文麗、陳江帆、薛沛德、吳海英、朱景、鍾良偉、劉永權、容慧嫻、林有達、蔡國彬、郭小燕、陳科玉、梁仲文、吳燕霞、陳國亮、梁國新、孔小冬、張韶強、林慧嫻、潘惠龍、譚惠敏、彭劍忠、冼倩紅、黃文順及楊郭弟,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二零零四年五月六日保安司司長第16/SS/2004號批示:

吳英全,本局第二職階助理刑事偵查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一款e)項之規定,自二零零四年五月八日起予以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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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七月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江帶育學士,本監獄散位合同醫生——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訂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擔任本監獄醫生之職務,薪俸點為500點,為期一年。

Florita Maria Córdova Lao,本監獄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訂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擔任本監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0點,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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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下列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按下指職級及期間起獲續期一年:

李志森、萬漢明及林勺明,首兩位為第二職階醫院主治醫生,最後一位為第一職階醫院主治醫生,各自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六月二十八日及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黃智標及Luis Borges Dias,皆為未分類醫生,各自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及七月一日起生效;

楊燕雯,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由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鄭秀文、李之珩、柳曉欣及陳彩燕,分別為第三職階顧問、第一職階一等、第二職階二等及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各自由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六月六日、六月十五日及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吳志輝,為第三職階一級診療技術員,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Fatima Leong、羅佩儀、黃翠萍及葉綠莊,首位為第五職階護士,由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其餘為第一職階護士,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盧向陽及李燕紅,分別為第三職階及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各自由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及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下列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並更改合同第三條款,按其所屬職級轉為高一職階,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生效:

蘇健文,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轉為第三職階,由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秦杏儀,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轉為第二職階,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羅惠霞及林燕,為第三職階護士,轉為第四職階,各自由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一日及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林玉嬋、潘俏珊及周桂洲,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轉為第三職階,各自由二零零四年六月八日、六月十五日及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冼惠萍及陳嘉儀,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轉為第三職階,各自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及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黎慧賢,本局散位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診療技術員——重新訂立散位合同,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起生效,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為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為期一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八日之批示:

方炳成、張漢華、林寶樹、譚祥河、黃開明、阮文達、李桂秋及林社權,為本局散位合同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追溯至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八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施同華——應其要求,取消第M-055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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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代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核准名稱為“佳發”中藥房從事藥物業活動,牌照編號為第16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庇山耶街(爐石塘)49號地下A舖,東主梁志佳,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庇山耶街(爐石塘)49號地下A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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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分別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及六月二十五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余少歡——應其要求,中止第M-126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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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詠華——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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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核准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信發百貨有限公司”從事藥物業活動,牌照編號為第16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新頭街26號J舖地下,持牌人為信發百貨有限公司,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十月初五街157號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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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取消編號第88號之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牌照,商號名稱為“比哥”,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永誠街鴻業大廈地下R舖,及其倉庫位於澳門慕拉士前地永堅工業大廈十樓C座,持牌人為比哥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總辦事處位於澳門仔永誠街鴻業大廈地下R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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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楊曉蔚——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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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批示:

區錦明學士,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a)項和第三十條之規定,其作為本局成人教育中心主任之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批示:

Adelina da Fonseca Pereira Ho,本局散位合同之助理員,應其要求解除上述職務,由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批示:

根據五月八日第20/95/M號法令第三條,以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之規定,下列人員之委任獲續期,由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梁祐澄碩士、阮佩賢碩士及陳淑慧學士,均為本局編制外合同之一級第三階段中葡中學教師,首位作為高美士中葡中學校長及後兩位作為副校長;

林雨生學士,本局編制外合同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李耀明碩士,本局編制外合同之一級第二階段中葡中學教師,馮若梅學士,本局編制外合同之一級第三階段中葡中學教師,首位作為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及後兩位作為副校長;

林炳煥,本局確定委任之三級第五階段中葡幼稚園教師,梁顯娟,本局確定委任之三級第三階段中葡幼稚園教師,其分別作為台山巴波沙中葡幼稚園及樂富中葡幼稚園校長;

Ivone Isabel da Fonseca Pereira de Senna Fernandes,本局確定委任之三級第四階段葡文幼稚園教師,Maria Rita Lizardo Faria Correia,本局確定委任之三級第三階段葡文幼稚園教師,其分別作為民安中葡幼稚園及永添中葡幼稚園校長;

區嘉媚、盧蘭馨、高燕嫦、羅永儀、方燕芬及陳敏中,均為本局確定委任之三級第六階段中葡小學之中文教師,其分別作為何東中葡小學、巴波沙中葡小學、北區中葡小學、氹仔中葡學校、路環中葡小學及灣景中葡小學校長;

Felizbina Carmelita Gomes,本局確定委任之三級第四階段中葡小學之葡文教師,黃寬,本局確定委任之三級第五階段中葡小學之中文教師,其分別作為二龍喉中葡小學校長及副校長;

胡慧馨及孫錫亮,本局確定委任之三級第六階段中葡小學之中文教師,曾小保,本局確定委任之三級第五階段中葡小學之中文教師,易學文及林潔貞,本局確定委任之三級第四階段中葡小學之中文教師,其分別作為何東中葡小學、路環中葡小學、 氹仔中葡學校、巴波沙中葡小學及北區中葡小學副校長。

按照本局代局長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四日批示:

林蓮嬌學士,本局編制外合同之二等高級技術員,應其要求解除上述合同,由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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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任姍姍的請求,其在本局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准 照 摘 錄

“堤畔餐廳”,葡文名稱為“À Beira do Lago”和英文名稱為“Mel On The Bend Restaurant”餐廳在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獲發第400/2004號牌照,持牌人為“恆美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Hang Mei Companhi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Hang Mei Co. Limited”。該餐廳被評定為二級,位於澳門民國大馬路4號D、4號E和4號F地下及閣仔A舖、B舖和C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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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館”,葡文名稱為“Coreia”和英文名稱為“Korea”餐廳在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獲發第402/2004號牌照,持牌人為Kim Sang Hyo。該餐廳被評定為一級,位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520號大中華廣場2樓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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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白文浩副局長代行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鄧冬梅,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岑翠君,第五職階第一職等護士;

吳五妹、侯莉英、梁艷心、莫艷卿周及張佩玉,第三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江山嬌及戴勝春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趙小青、林樹培及周少梅,皆為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50,首位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陳秀芳及黃佩儀,皆為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40,分別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及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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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七月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容光耀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以及第33/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延長本局人員編制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劉楚遠學士於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的期限,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由 上述公司承擔其報酬和其他收入,以及按原薪俸作醫療福利、退休金和撫恤金扣除的僱主實體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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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黃有力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 項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張嘉和學士,為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由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湯錦華,本學院第四職階熟練助理員,其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起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湯錦華為本學院第二職階熟練工人,為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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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學院

代副院長 甄美娟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之規定,Yumi Shimizu Fernandes 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更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由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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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地理學工程師


港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三日之批示:

應余振滿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助理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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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劉安儀及譚海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分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及第二職階三等文員,薪俸點為205,各自由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及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Francisco Pong,自二零零四年八月八日起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葉穎芝及王建平,分別自二零零四年八月三日及八月十六日起續聘為第三職階三等文員,薪俸點為2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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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於郵政局

局長 羅庇士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散位合同人員林時評,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資訊督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60,自二零零四年八月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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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燃 料 安 全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及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李敏妍,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在本委員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薪俸點230,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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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主席 鄺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