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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向體育發展局提供網頁維護和國際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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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向體育發展局轄下的體育設施提供保安和售票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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