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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國海外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二區警司處臨時設施裝修」工程合同。
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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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關閘邊檢大樓——新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建造工程”的施工第二補充合同。
二零零四年六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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