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1/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04
刊登日期:
2004.6.16
版數:
3773-3774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5/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g)項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譚俊榮博士為教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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