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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5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興記冷氣電器工程有限公司簽署為設於政府總部的空調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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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冠球水電工程簽署為設於政府總部的電力、音響、燈光及通訊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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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