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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及第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本署綜合事務局局長 Au Vai Va 女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為立約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審計署設施之保安服務合約。
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
審計長 蔡美莉
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局長 區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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