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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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5/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司法警察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司法警察局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15/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司法警察局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黃少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管理暨計劃廳廳長杜淑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或人事、財政暨財產管理處處長楊春麗代任;

委員:人事、財政暨財產管理處處長楊春麗,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或高級技術員高麗娟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四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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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負責管理第10/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財政局的常設基金之行政委員會成員組成更改為:

主席:副局長莊綺雯,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謝倩儀代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謝倩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張祖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且由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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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負責管理第11/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財政局 ——公物管理廳的常設基金之行政委員會成員組成更改為:

主席: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林雪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樓宇管理及保養處技術員楊向明;

委員:樓宇管理及保養處技術輔導員張蓓妮;

候補委員:樓宇管理及保養處技術輔導員梁靜。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且由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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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十一月一日第238/GM/99號批示核准的《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劉玉葉學士為「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主席,並保留第85/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的其他規定。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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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簽署的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規定,經濟財政司司長或其授權代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主管當局。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指定財政局局長為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授權代表,以便按照並為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內地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的規定,作出下列行為:

(一)確定居民身份;

(二)確定源自或取自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所得及已繳稅項的 資料;

(三)接收及核對內地主管當局發出的文件;

(四)通知內地主管當局澳門特別行政區稅法方面的實質變動。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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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