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鄧軍碩士為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執行委員會主席,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的薪俸委員會按章程訂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一、鑒於計劃在路氹城靠近氹仔島南部遊艇碼頭,鄰近西堤圓形地,一幅面積為38,363平方米的土地上興建一個娛樂及商業區,故必須對該區已確定的地段劃分和城市規劃標準作出修改,以及將面積6,846平方米的土地脫離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並作為無主土地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成為西堤馬路一部分。
二、上述的修改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具積極意義,由於該等工程位處河邊,隨著計劃的落實,將會為本澳居民及遊客提供一個娛樂休憩區。
三、此外,發展該計劃,在其興建過程中或之後,將會在餐飲業及商業營運方面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為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位於氹仔島南部遊艇碼頭,鄰近西堤圓形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發出的第5284/1996號地籍圖上以字母“A3”標示,面積6,846(陸仟捌佰肆拾陸)平方米的土地脫離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並作為無主土地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韋子倫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