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0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4
刊登日期:
2004.5.5
版數:
2358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科技委員會委員唐志堅先生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科技委員會與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簽署科技合作協議。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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