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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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及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在公開諮詢後,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面積25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東北大馬路的土地,用作設置一個燃料供應站。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386.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3/2003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華潤石化(澳門)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及本地報章的公告,公佈以公開諮詢方式判出六幅用作開設燃料供應站的批給土地。

二、根據上述公告及諮詢方案,甄選標書的要素如下:1)競投者所提出的諮詢金額;2)競投者承諾在燃料供應站開始商業營運起計兩年內將燃料售價以百分率計降至低於市場價格的幅度,有關幅度不可少於百分之五;3)新石油公司將新燃料品牌引進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七日的批示,委任了一個開標及評標委員會。為達致諮詢的目的,使燃料供應市場開發新的品牌和引入新的供應商,委員會認為不應向同一競投者判給多於一幅的土地。

四、考慮到上述的甄選要素,委員會制定報告書,建議以臨時判給方式只批出五幅土地,尤其以租賃制度將一幅面積250平方米,價值澳門幣15,800,000.00元,位於澳門半島東北大馬路的土地批予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4361(SO)號的光大行石油有限公司,並規定在兩年內的燃料售價須較市場的低10%,同時根據該建議者與China Resources Petrochems (Group) Company Limited簽訂的合作協議,引入名為“華潤石油”的新品牌燃料。

五、經行政長官同意評估委員會的意見書後,案卷隨即被送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繼續進行有關程序。

六、因此,制定了批給合同擬本,而申請人透過二零零二年八月十六日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擬本。

七、透過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日遞交的函件,總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1至173號激成工業大廈第三座五字樓T,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6265(SO)號的華潤石化(澳門)有限公司,申請代替在案卷內的簽約一方,其依據是目前的申請者是一間由承判公司與China Resources Petrochems (Group) Company Limited聯合組成的新公司。

八、因此,土地工務運輸局對有關合同擬本進行了修改,並把案卷呈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在二零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舉行會議,同意按照所作建議進行批給。

九、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十、上述土地的面積為250平方米,其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發出的第5959/2001號地籍圖上以字母“A”標示,但在物業登記局沒有標示。

十一、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條件通知承判公司,該公司透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分別由耿杰,居住於香港灣仔港灣道26號華潤大廈19樓,及黎永華,居住於澳門海邊馬路海景花園麗景閣12字樓C,二人皆已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生,以A及B組董事的身份及代表華潤石化(澳門)有限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份和權力已經海島公證署核實。

十二、透過財政局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八日發出的第 2002-88-900009-0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及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發出的第98/2003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承判公司分別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及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合同第十條款第1)項及第2)項所指的溢價金,其副本已存檔於該委員會的案卷內。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甲方以租賃及公開諮詢方式批給乙方一幅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位於澳門半島東北大馬路,面積250(貳佰伍拾)平方米,價值$15,800,000.00(澳門幣壹仟伍佰捌拾萬元整),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發出的第5959/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的土地,以下簡稱為土地。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三條款——土地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興建一燃料供應站。

第四條款——租金

1. 按照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乙方每年繳付按每平方米$30.00(澳門幣叁拾元整)計算的地租,總金額為$7,500.00(澳門幣柒仟伍佰元整)。

2. 因修改批給面積或有權限機關為發出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上款所述的地租總金額可作修改。

3.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24(貳拾肆)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定的期限包括由乙方遞交及由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期限。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1. 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規定及在上條款第一款所定的期限內執行下列工程:

1)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發出的第5959/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的公共道路;

2)基礎建設,尤其衛生、照明、現有道路的連接及批租地 的景觀處理。

2. 乙方還須負責騰空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的土地,並移走現有的全部建築物及物料,包括可能對基礎建設網絡進行改道。

3. 乙方須按照甲方要求的技術規格編製第一款所述工程的圖則,並在甲方審批後進行施工。

4. 有關土地利用的建築物使用准照僅在第一款所述工程完成後方可發出。

第七條款——燃料供應站的經營條件

1. 乙方必須引入由“華潤石化(集團)有限公司”供應的“華潤石油”新品牌燃料。

2. 除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款的規定,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 乙方必須盡快將上款所述的特別原因以書面通知甲方。

4. 乙方必須在燃料供應站開始商業營運起計2(貳)年內將燃料售價降至低於市場價格百分之十。

5. 乙方不履行上款規定的義務,須受下列罰則處分:

1)首次違反:$ 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至$ 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整);

2)再次違反:$ 101,000.00(澳門幣壹拾萬零壹仟元整)至 $ 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3)第三次違反:$ 201,000.00(澳門幣貳拾萬零壹仟元整)至$ 400,000.00(澳門幣肆拾萬元整);

4)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款——來自土地的剩餘物料

1. 未得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從土地上移走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應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3. 乙方不遵守本條款的規定,須受下列罰則處分,但不妨礙其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所訂定的賠償:

1)首次違反:$ 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整)至$ 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2)再次違反:$ 51,000.00(澳門幣伍萬壹仟元整)至 $ 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整);

3)第三次違反:$ 101,000.00(澳門幣壹拾萬零壹仟元整)至$ 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4)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九條款——罰款

1. 除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 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延遲超過60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倘遇到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不受控制的其他重要事實,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履行第二款的規定,乙方必須盡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條款—— 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金額為$ 15,800,000.00 (澳門幣壹仟伍佰捌拾萬元整)的合同溢價金,繳付方式如下:

1)$ 1,580,0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捌萬元整),由作出臨時性判給起計三十(叁拾)日內繳付。甲方已收取該款項,並向乙方發出清訖證明書。

2)$ 14,220,000.00(澳門幣壹仟肆佰貳拾貳萬元整),在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述的聲明接受本合同條件的期限內繳付。甲方已收取該款項,並向乙方發出清訖證明書。

第十一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甲方接受的存款或銀行擔保方式繳交保證金$7,500.00 (澳門幣柒仟伍佰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第十二條款——轉讓

1. 當土地未被完全利用及 / 或在燃料供應站開始商業營運起計兩年內,將本批給所帶來的情況轉讓,須事先得到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訂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是溢價金及經營條件方面。

2. 為保證工程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按照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時批出土地的租賃權向總行或分行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貸機構作自願性抵押。

第十三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協助和工具,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四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九條款第一款所指加重罰款的期限屆滿;

2)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五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倘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六條款、第七條款及第八條款訂定的義務;

4)違反第十二條款的規定,將批給的情況轉讓;

5)不履行有關經營燃料商業活動的法規或規章規定的義務及有權限當局發出的命令。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六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七條款——適用法例

本合同如有遺漏,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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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及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在公開諮詢後,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面積645平方米,位於氹仔離島鄰近信安馬路及偉龍馬路的土地,用作設置一個燃料供應站。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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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401.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5/2003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快富石油產品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及本地報章的公告,公佈以公開諮詢方式判出六幅用作開設燃料供應站的批給土地。

二、根據上述公告及諮詢方案,甄選標書的要素如下:1) 競投者所提出的諮詢金額;2) 競投者承諾在燃料供應站開始商業營運起計兩年內將燃料售價以百分率計降至低於市場價格的幅度,有關幅度不可少於百分之五;3) 新石油公司將新燃料品牌引進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七日的批示,委任了一個開標及評標委員會。為達致諮詢的目的,使燃料供應市場開發新的品牌和引入新的供應商,委員會認為不應向同一競投者判給多於一幅的土地。

四、考慮到上述的甄選要素,委員會制定報告書,建議以臨時判給方式只批出五幅土地,尤其以租賃制度將一幅面積645平方米,價值澳門幣6,300,000.00元,位於氹仔離島鄰近信安馬路及偉龍馬路的土地批予總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15號才能商業中心5字樓,並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5150(SO)號快富石油產品有限公司,並規定在兩年內的燃料售價須較市場的低7%及引入由Deluxe Town Limited供應的N“utec”新品牌燃料,該公司欲透過承判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擴展其產品的銷售。

五、經行政長官同意評估委員會的意見書後,案卷隨即被送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繼續進行有關程序。

六、因此,制定了批給合同擬本,除有關溢價金餘款的繳付方式外,承判公司接納合同擬本的條件,同時請求將上述餘款分四期繳付。

七、在按照申請者的要求對合同擬本作出調整後,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在十月十六日舉行會議,同意按照所作建議進行批給。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九、上述土地的面積為645平方米,其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發出的第4221/1992號地籍圖上以字母“A”標示,但在物業登記局沒有標示。

十、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條件通知承判公司,該公司透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由Chui Sai Cheong,已婚,居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15號才能商業中心5字樓及Chong Coc Veng,已婚,居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無門牌號碼,富大工業大廈地下G及H舖,以董事身份及代表快富石油產品有限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份和實施該行為的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Gonçalo Pinheiro Torres核實。

十一、透過財政局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八日發出的第2002-88-900007-4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及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發出的第100/2003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承判公司分別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及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合同第十條款第1)項及第2)項所指的溢價金,其副本已存檔於該委員會的案卷內。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甲方以租賃及公開諮詢方式批給乙方一幅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位於氹仔離島鄰近信安馬路及偉龍馬路,面積645(陸佰肆拾伍)平方米,價值$6,300,000.00(澳門幣陸佰叁拾萬元整),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發出的第4221/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的土地,以下簡稱為土地。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三條款——土地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興建一燃料供應站。

第四條款——租金

1. 按照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乙方每年繳付按每平方米$30.00(澳門幣叁拾元整)計算的地租,總金額為$19,350.00(澳門幣壹萬玖仟叁佰伍拾元整)。

2. 因修改批給面積或有權限機關為發出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上款所述的地租總金額可作修改。

3.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24(貳拾肆)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定的期限包括由乙方遞交及由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期限。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1. 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規定及在上條款第一款所定的期限內執行下列工程:

1)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發出的第4221/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C1”、“C2”及“C3”標示的公共道路;

2)基礎建設,尤其衛生、照明、現有道路的連接及批租地的景觀處理。

2. 乙方還須負責騰空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B”、“C1”、“C2”及“C3”標示的土地,並移走現有的全部建築物及物料,包括可能對基礎建設網絡進行改道。

3. 乙方須按照甲方要求的技術規格編製第一款所述工程的圖則,並在甲方審批後進行施工。

4. 有關土地利用的建築物使用准照僅在第一款所述工程完成後方可發出。

第七條款——燃料供應站的經營條件

1. 乙方必須引入由“Deluxe Town Limited”公司供應的“NUTEC”新品牌燃料。

2. 除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款的規定,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 乙方必須盡快將上款所述的特別原因以書面通知甲方。

4. 乙方必須在燃料供應站開始商業營運起計2(貳)年內將燃料售價降至低於市場價格百分之七。

5. 乙方不履行上款規定的義務,須受下列罰則處分:

1)首次違反:$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至$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整);

2)再次違反:$101,000.00(澳門幣壹拾萬零壹仟元整)至$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3)第三次違反:$201,000.00(澳門幣貳拾萬零壹仟元整)至$400,000.00(澳門幣肆拾萬元整);

4)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款——來自土地的剩餘物料

1. 未得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從土地上移走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應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3. 乙方不遵守本條款的規定,須受下列罰則處分,但不妨礙其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所訂定的賠償:

1)首次違反:$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整)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2)再次違反:$51,000.00(澳門幣伍萬壹仟元整)至$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整);

3)第三次違反:$101,000.00(澳門幣壹拾萬零壹仟元整)至$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4)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九條款——罰款

1. 除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延遲超過60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倘遇到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不受控制的其他重要事實,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履行第二款的規定,乙方必須盡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金額為$6,300,000.00(澳門幣陸佰叁拾萬元整)的合同溢價金,繳付方式如下:

1)$630,000.00(澳門幣陸拾叁萬元整),由作出臨時判給起計三十(叁拾)日內繳付。甲方已收取該款項,並向乙方發出清訖證明書。

2)$2,520,000.00(澳門幣貳佰伍拾貳萬元整),在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述的聲明接受本合同條件的期限內繳付。甲方已收取該款項,並向乙方發出清訖證明書。

3)餘款$3,150,000.00(澳門幣叁佰壹拾伍萬元整),連同年利率7%的利息,分三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計為$1,124,342.00(澳門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叁佰肆拾貳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六(陸)個月內繳付。

第十一條款——保證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甲方接受的存款或銀行擔保方式繳交保證金$19,350.00(澳門幣壹萬玖仟叁佰伍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第十二條款——轉讓

1. 當土地未被完全利用及 / 或在燃料供應站開始商業營運起計兩年內,將本批給所帶來的情況轉讓,須事先得到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訂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是溢價金及經營條件方面。

2. 為保證工程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按照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時批出土地的租賃權向總行或分行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貸機構作自願性抵押。

第十三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協助和工具,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四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九條款第一款所指加重罰款的期限屆滿;

2)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五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倘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六條款、第七條款及第八條款訂定的義務;

4)違反第十二條款的規定,將批給的情況轉讓;

5)不履行有關經營燃料商業活動的法律或規章規定的義務及有權限當局發出的命令。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六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七條款——適用法例

本合同如有遺漏,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葡文版本

第42/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及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在公開諮詢後,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面積748平方米,位於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和關閘廣場的土地,用作設置一個燃料供應站。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387.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6/2003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德和行石油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及本地報章的公告,公佈以公開諮詢方式判出六幅用作開設燃料供應站的批給土地。

二、根據上述公告及諮詢方案,甄選標書的要素如下:1)競投者所提出的諮詢金額;2)競投者承諾在燃料供應站開始商業營運起計兩年內將燃料售價以百分率計降至低於市場價格的幅度,有關幅度不可少於百分之五;3)新石油公司將新燃料品牌引進 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七日的批示,委任了一個開標及評標委員會。為達致諮詢的目的,使燃料供應市場開發新的品牌和引入新的供應商,委員會認為不應向同一競投者判給多於一幅的土地。

四、考慮到上述的甄選要素,委員會制定報告書,建議以臨時判給方式只批出五幅土地,尤其以租賃制度將一幅面積748平方米,價值澳門幣8,800,000.00元,位於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和關閘廣場的土地批予總址設於澳門和樂坊第一街64號宏德大廈地下I鋪,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8451(SO)號的德和行石油有限公司,並規定在三十個月內的燃料售價須較市場的低12%及引入由“道達爾菲納埃爾夫(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供應的“Total”新品牌燃料。該公司透過書面協議,准許競投者根據Totalfinaelf Group的規定,興建及經營燃料供應站,並使用上述商標。

五、經行政長官同意評估委員會的意見書後,案卷隨即被送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繼續進行有關程序。

六、因此,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批給合同擬本,透過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二日的聲明書,承判公司明確表示接納擬本。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在二零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九、上述土地的面積為748平方米,其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發出的第752/1989號地籍圖上以字母“A”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8號冊第101頁第10523號。

十、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條件通知承判公司。該公司透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由Ho Fok Meng,居於澳門提督馬路163號至165號3字樓及O Chap Chong,又名Ke Zhizhong又名Hop Jip Chung,居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32號Ou Va大廈16字樓C,兩人均已婚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生,分別以總經理及經理身份代表德和行石油有限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兩人作出有關行為的身份及權力已經第一公證署核實。

十一、透過財政局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八日發出的第 2002-88-900008-2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及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發出的第99/2003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合同第十條款第1)及第2)項所指的溢價金,已分別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日及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14600及74820),其副本已存檔於有關案卷內。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甲方以租賃制度及公開諮詢方式批給乙方一幅位於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及關閘廣場,面積748(柒佰肆拾捌)平方米,標示在物業登記局B28冊第101頁第10523號,價值$8,800,000.00(澳門幣捌佰捌拾萬元整),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發出的第752/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的土地,以下簡稱為土地。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三條款——土地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興建一燃料供應站。

第四條款——租金

1. 按照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乙方每年繳付按每平方米$30.00(澳門幣叁拾元整)計算的地租,總金額為$ 22,440.00(澳門幣貳萬貳仟肆佰肆拾元整)。

2. 因修改批給面積或有權限機關為發出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上款所述的地租總金額可作修改。

3.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24(貳拾肆)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定的期限包括由乙方遞交及由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期限。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1. 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規定及在上條款第一款所定的期限內執行下列工程:

1)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發出的第752/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及“C”標示範圍的公共道路、人行道及景觀處理;

2)基礎建設,尤其衛生、照明、現有道路的連接。

2. 乙方還須負責騰空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B”及“C”標示的土地,並移走現有的全部建築物及物料,包括可能對基礎建設網絡進行改道。

3. 乙方須按照甲方要求的技術規格制定第一款所述工程的圖則,並在甲方審批後進行施工。

4. 有關土地利用的建築物使用准照僅在第一款所述工程完成後方可發出。

第七條款——燃料供應站的經營條件

1. 乙方必須引入由“道達爾菲納埃爾夫(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供應的“Total”新品牌燃料。

2. 除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款的規定,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 乙方必須盡快將上款所述的特別原因以書面通知甲方。

4. 乙方必須在燃料供應站開始商業營運之日起計三十個月內,將燃料售價降至低於市場價格百分之十二。

5. 乙方不遵守上款規定的義務,須受下列罰則處分:

1)首次違反:$ 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至$ 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整);

2)再次違反:$ 101,000.00(澳門幣拾萬零壹仟元整)至 $ 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3)第三次違反:$ 201,000.00(澳門幣貳拾萬零壹仟元整)至$ 400,000.00(澳門幣肆拾萬元整);

4)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款——來自土地的剩餘物料

1. 未得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從土地上移走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應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3. 乙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須受下列罰則處分,且不妨礙其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所訂定的賠償:

1)首次違反:$ 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整)至$ 50,000.00 (澳門幣伍萬元整);

2)再次違反:$ 51,000.00(澳門幣伍萬壹仟元整)至$ 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整);

3)第三次違反:$ 101,000.00(澳門幣拾萬零壹仟元整)至 $ 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4)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九條款—— 罰款

1. 除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 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延遲超過60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倘遇到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不受控制的其他重要事實,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履行第二款的規定,乙方必須盡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條款——合同溢價金

1.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金額為$ 8,800,000.00(澳門幣捌佰捌拾萬元整)的合同溢價金,繳付方式如下:

1)$ 880,000.00(澳門幣捌拾捌萬元整),由作出臨時判給起計三十(叁拾)日內繳付。甲方已收取該款項,並向乙方發出清訖證明書。

2)$ 7,920,000.00(澳門幣柒佰玖拾貳萬元整),在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述的聲明接受本合同條件的期限內繳付。甲方已收取該款項,並向乙方發出清訖證明書。

第十一條款——保證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甲方接受的存款或銀行擔保方式繳交保證金$ 22,440.00(澳門幣貳萬貳仟肆佰肆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第十二條款——轉讓

1. 當土地未被完全利用及/或燃料供應站開始商業營運之日 起計三十個月內,將本批給所帶來的情況轉讓,須事先得到甲方許可,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訂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是溢價金及經營條件方面。

2. 為保證工程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按照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時批出土地的租賃權向總行或分行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貸機構作自願性抵押。

第十三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協助和工具,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四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九條款第一款所指加重罰款的期限屆滿;

2)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則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五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倘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六條款、第七條款及第八條款訂定的義務;

4)違反第十二條款的規定,將批給的情況轉讓;

5)不遵守有關經營燃料商業活動的法規或規章規定的義務及有權限當局發出的命令。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六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七條款——適用法例

本合同如有遺漏,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葡文版本

第43/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及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在公開諮詢後,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面積237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沙梨頭北街的土地,用作設置一個燃料供應站。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388.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7/2003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宏利石化資源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及本地報章的公告,公佈以公開諮詢方式判出六幅用作開設燃料供應站的批給土地。

二、根據上述公告及諮詢方案,甄選標書的要素如下:1)競投者所提出的諮詢金額;2)競投者承諾在燃料供應站開始商業營運起計兩年內將燃料售價以百分率計降至低於市場價格的幅度,有關幅度不可少於百分之五;3)新石油公司將新燃料品牌引進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七日的批示,委任了一個開標及評標委員會。為達致諮詢的目的,使燃料供應市場開發新的品牌和引入新的供應商,委員會認為不應向同一競投者判給多於一幅的土地。

四、考慮到上述的甄選要素,委員會制定報告書,建議以臨時判給方式只批出五幅土地,尤其以租賃制度將一幅面積237平方米,價值澳門幣4,200,000.00元,位於澳門半島沙梨頭北街的土地批予宏利石化資源有限公司,並規定在兩年內的燃料售價須較市場的低10%及引入由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應的“三人牌”新品牌燃料。上述公司的總址設於澳門家辣堂街7號利美大廈13字樓A,並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4195(SO)號。

五、經行政長官同意評估委員會的意見書後,案卷隨即被送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繼續進行有關程序。

六、因此,制定了批給合同擬本,而申請人透過二零零二年八月七日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擬本。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在二零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舉行會議,同意按照所作建議進行批給。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九、上述土地的面積為237平方米,其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發出的第5960/2001號地籍圖上以字母“A”標示,但在物業登記局沒有標示。

十、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條件通知承判公司,承判公司透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由黃煥樓,已婚,於香港出生,居住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商業銀行大廈13字樓,以董事身份及代表宏利石化資源有限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份和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Ana Soares核實。

十一、透過財政局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八日發出的第 2002-88-9000010-4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及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發出的第101/2003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承判公司分別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及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九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合同第十條款第1)項和第2)項所指的溢價金,其副本已存檔於該委員會的案卷內。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甲方以租賃及公開諮詢方式批給乙方一幅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位於澳門半島沙梨頭北街,面積237(貳佰叁拾柒)平方米,價值為$4,200,000.00(澳門幣肆佰貳拾萬元整),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發出的第5960/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的土地,以下簡稱為土地。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三條款——土地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興建一燃料供應站。

第四條款——租金

1. 按照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乙方每年繳付按每平方米$30.00(澳門幣叁拾元整)計算的地租,總金額為$7,110.00 (澳門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整)。

2. 因修改批給面積或有權限機關為發出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上款所述的地租總金額可作修改。

3.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的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24(貳拾肆)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定的期限包括由乙方遞交及由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期限。

第六條款—— 特別負擔

1. 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規定及在上條款第一款所定的期限內執行下列工程:

1)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發出的第5960/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範圍內的公共衛生設施;

2)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C”標示的公共道路;

3)興建基礎建設,尤其衛生、照明、現有道路的連接及批租地的景觀處理。

2. 乙方還須負責騰空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B”及“C”標示的土地,並移走現有的全部建築物及物料,包括可能對基礎建設網絡進行改道。

3. 乙方須按照甲方要求的技術規格編製第一款所述工程的圖則,並在甲方審批後進行施工。

4. 乙方必須由第一款1)項所述工程臨時接收當日起計兩年內,保證優質施工及使用優質的材料和設備,並負責維修及更正在該期間出現的所有瑕疵。

5. 有關土地利用的建築物使用准照僅在第一款所述工程完成後方可發出。

第七條款——燃料供應站的經營條件

1. 乙方必須引入由“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應的“三人牌”新品牌燃料。

2. 除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款的規定,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 乙方必須盡快將上款所述之特別原因以書面通知甲方。

4. 乙方必須在燃料供應站開始商業營運起計2(貳)年內將燃料售價降至低於市場價格百分之十。

5. 乙方不履行上款規定的義務,須受下列罰則處分:

1)首次違反:$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至$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整);

2)再次違反:$101,000.00(澳門幣壹拾萬零壹仟元整)至$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3)第三次違反:$201,000.00(澳門幣貳拾萬零壹仟元整)至$400,000.00(澳門幣肆拾萬元整);

4)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款——來自土地的剩餘物料

1. 未得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從土地上移走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應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3. 乙方不遵守本條款的規定,須受下列罰則處分,但不妨礙其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所訂定的賠償:

1)首次違反:$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整)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2)再次違反:$51,000.00(澳門幣伍萬壹仟元整)至$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整);

3)第三次違反:$101,000.00(澳門幣壹拾萬零壹仟元整)至$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4)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九條款——罰款

1. 除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延遲超過60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倘遇到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不受控制的其他重要事實,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履行第二款的規定,乙方必須盡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金額為$4,200,000.00(澳門幣肆佰貳拾萬元整)的合同溢價金,繳付方式如下:

1)$420,000.00 (澳門幣肆拾貳萬元整),由作出臨時性判給起計三十(叁拾)日內繳付。甲方已收取該款項,並向乙方發出清訖證明書。

2)$3,780,000.00 (澳門幣叁佰柒拾捌萬元整),在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述的聲明接受本合同條件的期限內繳付。甲方已收取該款項,並向乙方發出清訖證明書。

第十一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甲方接受的存款或銀行擔保方式繳交保證金$7,110.00 (澳門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第十二條款——轉讓

1. 當土地未被完全利用及/或在燃料供應站開始商業營運起計兩年內,將本批給所帶來的情況轉讓,須事先得到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訂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是溢價金及經營條件方面。

2. 為保證工程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按照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時批出土地的租賃權向總行或分行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貸機構作自願性抵押。

第十三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協助和工具,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四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九條款第一款所指加重罰款的期限屆滿;

2)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五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倘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六條款、第七條款及第八條款訂定的義務;

4)違反第十二條款的規定,將批給的情況轉讓;

5)不履行有關經營燃料商業活動的法律或規章規定的義務及有權限當局發出的命令。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六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七條款——適用法例

本合同如有遺漏,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的法例規範。

葡文版本

第44/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代局長張紹基工程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向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提供資訊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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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