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將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員編制以下空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之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擺華巷五號二樓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有關招考通告的公告,已公佈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審計署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通告上公布的,有關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審計署部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一缺,其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及開考通告第六點的規定,被淘汰的應考人總數:肆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二條第九款的規定,被取消資格的應考人:
——因缺席筆試:壹人;
——因缺席口試:壹人。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三日審計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二日於審計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鄭覺良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Américo Xavier de Sousa
首席翻譯員 Casimiro de Jesus Pinto
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有關規定,澳門基金會現公佈二零零四年第一季度的贊助名單:
# 由原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批出之資助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二日於澳門基金會
行政委員會主席:吳榮恪
行政暨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零四年二月四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吳美君 8.72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四年四月八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Joana Maria Noronha
委員:林雁玲
邱寶娟
行政暨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一缺,經二零零四年二月四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秦麗冰 8.78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四年四月八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Joana Maria Noronha
委員:林雁玲
邱寶娟
為履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發給個人和私立機構的財政資助,法務公庫現公佈二零零四年第一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 批示日期 | 資助金額 | 目的 |
雷鳴道職業訓練中心 | 06.01.2004 | $ 4,000.00 | 資助2名由少年感化院跟進之少年參加職業培訓課程。 |
雷鳴道職業訓練中心 | 06.02.2004 | $ 22,000.00 | 資助11名由社會重返廳跟進之少年參加職業培訓課程。 |
雷鳴道職業訓練中心 | 29.01.2004 | $ 30,000.00 | 資助2004年第一季度之活動經費。 |
澳門明愛 | 30.12.2003 | $ 58,815.50 | 給予澳門善導宿舍2004年第一季度之援助金。 |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四日於法務公庫
行政委員會主席 張永春
按二零零四年四月八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本局現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核准並經九月七日第39/98/M號法令修訂的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以下空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一字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陳詠達 8.66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四年四月二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四月八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馮潤良
正選委員:羅佩基
陳詠兒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七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四月五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律輔助中心協調員 Joã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
委員:廳長 許燕華
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 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
備註:庫房本身收入中的澳門幣$9,697,323.70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額。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二日於財政局
制訂:施利華
覆核:司庫活動組組長 陳美蓮
簽署:局長 艾衛立
鑒於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b)項及第六條第一、二及四款的規定;
鑒於有必要簡化本局的行政程序和手續;
基於簡化的目的,上指法規第四條授予本人之部份權限作出轉授;
現決定如下:
一、公共會計廳(DCP)、資訊系統廳(DSI)、研究暨財政策劃廳(DEPF)、納入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DAIJ)之公共財政稽核處(DIFP)、納入公物管理廳(DGP)之特許及批給事務處(DC)及樓宇管理及保養處(DACE)、公證處(NOT)及法律輔助中心(NAJ),以上部門均直接向局長負責以執行其活動。
二、授予副局長莊綺雯學士以下財政局組織附屬單位的領導、協調及監督的本人本身權限:
1)公物管理廳,但按照上款規定,不包括特許及批給事務處及樓宇管理及保養處;
2)行政暨財政處。
三、授予副局長劉玉葉學士以下財政局組織附屬單位的領導、協調及監督的本人本身權限:
1)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但按照本批示第一款規定,不包括公共財政稽核處;
2)財稅廳。
四、授予副局長、各廳長或同職權據位人,公共財政稽核處(DIFP)處長、行政暨財政處(DAF)處長、公證處(NOT)處長、特許及批給事務處(DC)處長、樓宇管理及保養處(DACE)處長及法律輔助中心(NAJ)協調員之權限如下:
1)簽署呈達上級批示的公函,以及簽署有關需發送公文的傳遞文件;
2)批閱部門運作之物資申報;
3)批准放假之申請。
五、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在本批示中規定的授予權限僅由代任人行使。
六、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1)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
2)立法會;
3)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4)廉政公署;
5)審計署;
6)警察總局;
7)海關;
8)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9)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
10)駐歐盟澳門經濟貿易辦事處和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11)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公共部門或機構。
七、行使本批示中規定的轉授權限,其具體行為包括訴願。
八、該等轉授權限不得妨礙相關的收回權限及監督權限。
九、本批示廢止刊登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七月十九日第26/DIR/2001號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鑒於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六月二十八日第78/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第二點所賦予之職權;
決定如下:
1. 將以下權限轉授予財政局副局長莊綺雯學士:
1)簽署任用書;
2)根據現行法例,給予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准許因個人原因或基於工作需要之年假累積;
3)經審查有關法理前提後,准許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以及可作證明的定期委任;
4)准許人員職程內職階之轉入;
5)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合同;
6)以本地區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和散位的合同;
7)簽署財政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與結算書;
8)准許該機關之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到澳門衛生局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9)准許發還不合適之文件,旨在保障與本地區訂定的合同的承諾或履行;以及准許發還由其協調的轄下部門的文件;
10)准許人員、物品與設備、不動產與車輛投保;
11)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九和十二關於財政局的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二十萬元為限,倘獲豁免招標,該金額的數值減半,而載於同一章內勞務取得的金額為最高澳門幣十萬元;
12)除了上款所指的開支,准許固定的負擔開支,如設施和動產租賃開支,支付水電費、清潔費、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有關同樣性質的開支;
13)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14)准許退還保証金及以銀行擔保取替存款或以現金開支之保証金,如適用法例有所規定者,在其協調下的組織附屬單位之權限為之;
15)准許政府車輛及電單車燃油之年限額撥款,並且核准報銷及以公開拍賣或私人磋商形式出售;
16)凡視為無用之車輛,准許作耐用資產銷毀;
17)確認財政局公開競投的判給卷宗;
18)根據刊登於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十期第一組《澳門政府公報》之十二月六日第255/85號批示第六款規定,為澳門地區接受私人贈與之土地;
19)准許簽發存檔於財政局的文件證明,但法例特別規定除外,且在其協調下的組織附屬單位之權限為之。
2. 本批示所轉授之權限,得按照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六條之規定再作轉授。
3. 對於現轉授之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察權。
4. 莊綺雯學士自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九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現轉授之權限範圍內所作之行為,予以追認。
5. 本批示廢止:
1)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八月一日第42/DIR/2000號批示;
2)刊登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七月十九日第001/SDIR/2001號批示;
3)刊登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七月十九日第001/DGP/2001號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鑒於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
本人決定如下:
1. 將第12/2003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人的本身權限授予財政局副局長劉玉葉學士。
2. 本人將以下權限授與財政局副局長劉玉葉學士:
1)根據房屋稅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許可財稅廳廳長建議對市區房屋所進行之估價,以及許可納稅人根據同一章程第三十四條規定所申請之特別估價;
2)許可納稅人根據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通過的職業稅章程第三十三條所規定對就源扣繳的選擇制度作出抉擇;
3)審議及決定經由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五及六條規定之豁免申請;
4)許可退還根據三月二日第16/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關於稅捐方面之撤銷款項;
5)審議及決定附於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的印花稅總表第九條a)項及b)項所述之豁免申請。
3. 本批示所轉授之權限,得按照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六條之規定再作轉授。
4. 對於現轉授之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察權。
5. 劉玉葉學士自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九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現轉授之權限範圍內所作之行為,予以追認。
6. 本批示廢止刊登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七月十九日第27/DIR/2001號批示及刊登於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五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十月六日第30/DIR/2003號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茲定於本年五月份內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開徵二零零四年度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土地之地稅,有關納稅人應依限期自動前來繳納。
又按照第13/2003號法律第十七條之規定,在二零零四年度內,倘若地租或租金每年金額不足澳門幣一百元($100.00)者不予徵收。
茲將本佈告多繕數張,張貼於慣常之告示處,並刊登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此佈
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於澳門財稅廳
澳門財稅廳廳長 容光亮
本件經由財政局局長艾衛立核閱
茲定於本年五月份內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開徵二零零四年度以租賃方式批出土地之地租,有關納稅人應依限期自動前來繳納。
又按照第13/2003號法律第十七條之規定,在二零零四年度內,倘若地租或租金每年金額不足澳門幣一百元($100.00)者不予徵收。
茲將本佈告多繕數張,張貼於慣常之告示處,並刊登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此佈
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於澳門財稅廳
澳門財稅廳廳長 容光亮
本件經由財政局局長艾衛立核閱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範疇特別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一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的首席翻譯員,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鄺碧芳代副局長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九月一日第54/GM/97號批示,勞工暨就業局現刊登二零零四年第一季度受資助實體的名單:
受惠實體 | 目的 | 許可批示日期 | 資助金額 |
澳門本地工人權益會 | 運作經費 | 12/01/2004 | $ 7,000.00 |
澳門職工聯盟 | 運作經費 | 12/01/2004 | $ 15,260.00 |
澳門民生協進會 | 運作及舉辦活動經費 | 12/01/2004及11/02/2004 | $ 26,200.00 |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二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局長 孫家雄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人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五缺,經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黃佩儀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鄭嘉妍
二等公關督導員 周穎欣
按照第13/2002號《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之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有關澳門保安部隊第二屆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投考人最後排名名單,已張貼在位於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投考人亦可於本局網頁(www.fsm.gov.mo)查閱其個人成績。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為著更改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二組——二零零四年度治安警察局基礎職程之男性、女性普通或直線職程之副警長晉升課程錄取考試最後評核名單之內容如下:
1. 合格者:
女性
編號 | 姓名 | 最後評核 | 排列次序 |
127840 | 陳玉群 | 8.6 | 1 |
204930 | 何惠玲 | 8.3 | 2 |
二零零四年四月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警務總長 梁碩敏
委員:警司 陳淑欣
副警司 容仕培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開考通告,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助理刑事偵查員組別之第一職階助理刑事偵查員十八缺,現公佈於培訓課程之合格學員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A)合格之學員: 分
備註: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以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提出上訴。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四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馬央
正選委員:副局長 張玉英
廳長 羅偉業
按照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四日保安司司長的批示,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六月二十八日通過的第26/99/M號法令及八月二十五日第27/2003號行政法規之規定,本局將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取錄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偵查員六十缺。
一、開考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1. 本開考屬考核方式進行的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對象是在報名期限結束前,具備本通告第二點要件之男性及女性、與公職有聯繫或無聯繫之人士。
2. 報名限期二十日,由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3.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有關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隨即終止。
二、報考條件
凡符合第1或第2點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1. 在報名期限結束前,任何人士倘具備以下所有法定要求,便可報名參加是次開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具備任職能力;
c)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d)具備十一年級學歷;
e)持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有效輕型車輛駕駛執照;
f)截至報名期限結束日,年齡介乎二十一歲至三十歲。
2. 已納入司法警察局助理刑事偵查員、刑事技術輔導員及刑事技術鑑定員職程的人員可參加是次開考。
三、報考方式
報考人須填寫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之專用表格(印務局專印),並攜同以下文件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新翼二樓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報名:
1. 與公職有聯繫之報考人:
a)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及副本;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正本及副本;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紀錄,其內容應載明各項曾任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職級及公職之年資及投考所需之工作評核;
e)輕型車輛駕駛執照正本及副本。
報考人如屬司法警察局人員,則豁免遞交a)項及d)項之文件。
2. 與公職無聯繫之報考人:
a)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及副本;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正本及副本;
d)輕型車輛駕駛執照正本及副本。
四、職務內容
二等偵查員之主要工作:
a)按上級之指引及指示,執行預防及調查犯罪之工作;
b)作出報告、報告書、表、曲線圖或圖表;
c)搜集及處理刑事資料;
d)在刑事偵查中作出刑事程序上之行為;
e)使用武器、裝備、汽車及其他供其應用之技術性工作,並確保該等用具之安全及保存。
五、薪俸及報酬
1. 第一職階二等偵查員之薪俸點為附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薪俸索引表之260點。
2. 根據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之附表,實習偵查員可獲得薪俸索引表之220點報酬。如已屬公務員,倘原職級之薪俸高於該薪俸點,則按照第86/89/M號法令之規定,維持原職薪俸。
3. 根據八月二十五日第27/2003號行政法規之規定,就讀培訓課程期間,沒有收取任何報酬之被錄取學員每月可收取相等於薪俸索引表之170點之培訓月津貼。
六、甄選方法
1. 根據八月二十五日第27/2003號行政法規之規定,錄取就讀培訓課程學員之開考,包括下列甄選階段,且每一階段均為淘汰制:
2. 知識考試為筆試,用以評核報考人在進入職程所需的學歷基礎上的一般知識及公民教育知識。知識考試時間不超過三小時。
3. 體格檢查按所擔任之職務訂定標準評估報考人之體格狀況,由醫生檢查和體能測驗兩部份組成,且每一部份均具淘汰性質。
報考人之健康狀況是否符合有關要求,以醫生作出之意見為準。如欲查詢有關醫生檢查和體能測驗之詳情,可於辦公時間前往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或瀏覽本局網址 www.pj.gov.mo。
4. 心理測驗是採用心理學的技術評估報考人的能力及性格特徵,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在司法警察局擔任職務的要求。
5. 專業面試是確定及評估報考人為執行司法警察局職務所需的道德及公民品德、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等專業條件。
6. 取得考試所有階段合格之報考人,方會被按平均分數順序錄取就讀培訓課程。
在各淘汰試階段或最後評核中,所得分數低於五十分或體格檢查中之醫生檢查或體能測驗其中一項不合格者,即被淘汰。
7. 培訓課程為期不少於四個月。
培訓課程之進行按有關培訓課程規章為之,培訓課程成績及格者方被錄取進行實習。
8. 實習為期一年,以淘汰形式並按照《實習偵查員實習規章》進行。
《第十屆實習偵查員培訓課程規章》及上述規章可於辦公時間到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內參閱,或瀏覽本局的網頁。
七、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廳長 João Augusto da Rosa
處長 周偉光
候補委員:處長 Fernando Plácido Carion
處長 郭志忠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張玉英
衛生局為填補編制人員高級技術員組別公共行政範疇第一職階第四職等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已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晉升開考通告,現公佈合格准考人之評核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應考人: 分
蘇健齡 7.872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Ana Maria Caria Lucas
第一正選成員:Carlos Maria Blasques da Rosa Leal
第二正選成員:Cheang Sao Man
衛生局為填補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三職等首席技術輔導員三缺,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而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通告已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現公佈准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的應考人: 分
按照現行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胡桂珍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Luis Manuel Chan Trabuco
首席技術輔導員 胡美娟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三職等首席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准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梁玉萍 6.98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四月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鄭玉群
第一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李耀珮
第二正選委員:會計處處長 伍成昌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四職等首席行政文員兩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准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四月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事處處長 麥偉超
第一正選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Armando Augusto da Rosa
第二正選委員:首席行政文員 Teresa Fong Rodrigues Alves
為履行關於給予個人和私立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衛生局現公佈二零零四年第一季度獲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機構 | 核准日期 | 資助金額 | 用途 |
同善堂 | 09/02/2004 | $ 1,250,000.01 | 對同善堂屬下診所的第一季度資助。 |
工人醫療所 | 同上 | $ 570,000.00 | 第一季度資助。 |
澳門街坊會中醫診所 | 同上 | $ 60,000.00 | 第一季度資助。 |
澳門健康雜誌出版社 | 同上 | $ 12,000.00 | 出版《澳門健康》雜誌的第一季度資助。 |
澳門明愛 | 同上 | $ 62,100.00 | 一名在澳門明愛屬下護老院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生的第一季度津貼。 |
澳門仁慈堂 | 同上 | $ 90,000.00 | 一名在澳門仁慈堂屬下護老院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生的第一季度津貼。 |
澳門歸僑總會 | 同上 | $ 48,000.00 | 對該會屬下診所的第一季度資助。 |
預防及控制愛滋病協會 | 同上 | $ 75,000.00 | 對該會的第一季度資助。 |
澳門執業西醫公會 | 24/02/2004 | $ 30,000.00 | 資助該會2004年度活動。 |
孟麗榮 | 24/02/2004 | $ 30,000.00 | 資助「卵巢癌早期診斷與基因治療」之研究項目。 |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 24/02/2004 | $ 30,000.00 | 出版《澳門護理雜誌》經費。 |
澳門特殊奧運會 | 24/02/2004 | $ 2,000.00 | 資助該會賣旗籌款活動。 |
澳門明愛 | 05/03/2004 | $ 3,300.00 | 資助該會家庭服務部舉辦家居衛生教育活動。 |
鏡湖醫院 | 10/03/2004 | $ 151,460.00 | 一月份提供特殊檢驗項目的資助。 |
鏡湖醫院 | 15/03/2004 | $ 520,500.00 | 一月份對康寧中心的資助。 |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瞿國英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公佈,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實驗室領域藥劑技術員第一職階第三職等首席診療技術員一缺開考的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行政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該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二零零四年四月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吳心絃
第一委員:楊燕雯
第二委員:Sun Sok Peng do RAIMS do Rosário
根據本人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廖鏘華醫生具有兒科培訓同等程度評核試(根據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正選成員:
主席:兒科醫院主任醫生 黃鳳欣醫生。
正選委員:
盧忠啟教授;
兒科醫院主任醫生 楊健梅醫生。
候補委員:
兒科醫院主任醫生 呂健文醫生;
兒科醫院主任醫生 李佩儀醫生。
考試地點:衛生局行政大樓4樓會議室
考試日期: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四及五日
二零零四年四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根據本人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龔斌醫生及柯慶建醫生投考公共衛生專科最後評核試(根據三月十五日第8/99/M 號法令規定)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正選成員:
主席:公共衛生主治醫生 湯家耀醫生。
正選委員:
公共衛生主治醫生 林松醫生;
公共衛生主治醫生 鄧志豪醫生。
候補委員:
公共衛生主治醫生 陳丹梅醫生;
公共衛生主治醫生 李兆田醫生。
考試地點: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會議室
考試日期: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四及五日
二零零四年四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為履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贊助的批示,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現公佈二零零四年第一季度之財政贊助表:
受資助者 | 活動內容 | 批示 日期 |
撥給之 金額 (澳門元) |
澳門遊艇會 | 舉行“2004賀歲盃帆船賽”活動。 | 12/1/2004 | 15,000.00 |
澳門展貿協會 | 2004年開展活動之經費。 | 2/2/2004 | 50,000.00 |
氹仔坊眾聯誼會 | 舉行“恭祝北帝誕”。 | 8/3/2004 | 10,000.00 |
路環街坊四廟慈善會 | 舉行“恭祝譚公寶誕公演粵劇”活動。 | 8/3/2004 | 10,000.00 |
澳門媽閣水陸演戲會 | 舉行“天后娘媽寶誕”。 | 8/3/2004 | 10,000.00 |
基遜同鄉聯誼會 | 舉行“2nd year San Isidro Pahiyas and Mayflower Festival in Macau”活動。 | 8/3/2004 | 5,000.00 |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五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代局長 文綺華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李錦培 7.84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刊登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六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何淑嫻
正選委員:高級技術員 鄭善懷
高級技術員 梁玉芬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現把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海員職程第一職階航行主管三缺,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暨管理廳/行政處/人事科。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按照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三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現把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暨管理廳/行政處/人事科。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按照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三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為執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環境委員會公佈二零零四年第一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益單位 | 批示日期 | 獲配金額 | 目的 |
澳門明愛 | 06/02/2004 | $ 1,000.00 | 慈善餐會券。 |
澳門南灣、西灣街區坊眾互助會 | 13/02/2004 | $ 7,900.00 | 協助宣傳申報“地球衛士”。 |
澳門特殊奧運會 | 19/02/2004 | $ 3,000.00 | 賣旗籌款。 |
澳門弱智人士服務協會 | 19/03/2004 | $ 3,000.00 | 賣旗籌款。 |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三日於環境委員會
代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蔓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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