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5/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5/2004

刊登日期:

2004.4.14

版數:

1966-1967

  • 委任代表僱主及代表勞工之組織的代表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及執行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59/97/M號法令 - 核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之新組織法 —— 若干廢止。
  • 第45/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委任代表僱主及代表勞工之組織的代表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及執行委員會成員
  • 第44/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勞工組織的代表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5/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二款,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b)及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代表僱主之組織的代表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

    (一)正選:

    許世元;
    鄧君明;
    劉永誠。

    (二)代任:

    高開賢;
    王啟翔;
    黃如楷。

    二、委任下列代表勞工之組織的代表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

    (一)正選:

    馮國康;
    張文寬;
    陸偉賢。

    (二)代任:

    何桂興;
    鄧洪波;
    蔡錦富。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成員:

    (一)代表僱主之組織的代表:

    黃國勝;
    蕭志偉。

    (二)代表勞工之組織的代表:

    林香生;
    李振宇。

    四、本批示由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七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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