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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有關港務局2004年4月至12月保安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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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 簽訂“第三條澳氹大橋南面引橋道路,立交通道和景觀整治的建造工程的協調和監察”合同。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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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恆益兄弟建築有限公司簽訂「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新設施設計連施工」工程合同。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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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築商李發權簽訂「港務局大樓——空間重整計劃建造承包」工程合同的附加合同。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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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 簽訂“第三條澳氹大橋南面引橋道路,立交通道和景觀整治的建造工程”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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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透過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在前財政司訂立並載於238冊第28頁至29頁背頁的契約,將一幅位於澳門半島南灣大馬路,面積1,541.50平方米,其上建有當時稱為“Palácio das Repartições Públicas”,現為初級法院大樓的土地以租賃制度無償批予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因該公庫已取得上述建築物的所有權。

該建築物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90冊第179頁第21787號及以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的名義登錄於F27冊第119頁第23956號,並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九日發出並附於本批示的第1628/1989號地籍圖中定界。

根據第9/1999號法律第五十條及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職權為統籌各級法院的財政與公物管理及有關增添設施和設備的事務,法務公庫為繼承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的實體,其行政委員會透過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的決議,一致通過其主席提出有關放棄上述土地的批給,包括其上建築物所有權的建議,該建議已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批准。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接納法務公庫放棄該幅位於澳門半島南灣大馬路,面積1,541.50平方米,以租賃制度無償批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1787號,其上建有459號建築物的土地所衍生的權利,包括該建築物的所有權。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放棄,將該幅無附帶責任或負擔的土地,連同其上的建築物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便納入其私產。

三、以上數款所述的都市性房地產的價值為$24,664,000.00元(澳門幣貳仟肆佰陸拾陸萬肆仟元整)。

四、上述建築物供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作司法設施之用。

五、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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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