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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署取得“二○○四年暑期活動報名系統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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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吳淦記建築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東亞樓地盤開山及平整工程」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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