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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Discover Momentum, L.L.C.” 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德語系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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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資訊推廣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香港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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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5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陳伯煇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家教育部簽訂《關於中國內地高等院校在澳門招收本科生協調工作之協議書》。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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