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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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的規定,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316平方米,位於氹島雞毛圍,其上建有四號都市性樓宇及標示在物業登記局第4871號的土地的批給,以用作興建兩座屬分層所有權制度,均為三層高的獨立式住宅樓宇。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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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353.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18/2003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張志強和何淑微。

鑒於:

一、張志強,未婚,成年,及何淑微,離婚,兩人均居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60-62號中央商業大廈十一字樓,為一幅位於仔島雞毛圍,面積316平方米,其上建有四號都市性樓宇,透過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的公證契約取得,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2冊第2頁背頁第4871號及以其名義登錄於第52106G號的土地的利用權共同擁有人。上述人士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於二零零二年九月四日向行政長官呈交申請書,請求按照由前承批公司啟泰置業有限公司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交的建築圖則,批准更改土地的利用。

二、鑒於該土地位於保護區內,故上述圖則已呈交文化局審批。該圖則已獲該局同意及獲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的批示確認,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於二零零三年七月八日的批示,該圖則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技術條件,特別是上述意見書內所列明的技術規定。

三、在此情況下,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應得的回報及編制有關的合同擬本。申請人透過二零零三年八月四日的聲明書,明確表示同意該等條件。

四、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五、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六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六、上述土地的面積為316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三十日發出的第3456/1991號地籍圖中定界。

七、按照F2冊第26頁背頁第314號登錄,上述土地的田底權是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二零零四年一月二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九、合同第三條款第一款所述的利用權價金調整後的差額及第六條款所述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78/2003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78871)。副本已存於該委員會的案卷內。

十、合同第七條款(二)項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由滙業銀行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發出,且獲甲方接納的第CM03/LG/8461號銀行擔保提供。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316(叁佰壹拾陸)平方米,位於仔島雞毛圍,其上建有四號都市性樓宇,標示在物業登記局第4871號及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52106G號,並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三十日發出的第3456/1991號地籍圖中的土地的批給。

2. 標示在上述地籍圖中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兩座屬分層所有權制度,均為三層高的獨立式住宅樓宇,其用途如下:

1) 住宅:建築面積603平方米;

2) 停車場:建築面積55平方米;

3) 露天花園:面積78平方米。

2. 上款所述的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訂定為$147,200.00(澳門幣壹拾肆萬柒仟貳佰元整)。

2. 每年繳付的地租為$368.00(澳門幣叁佰陸拾捌元整)。

3. 倘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18(拾捌)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五條款——罰款

1. 除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條款所訂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最高每日可達$1,000.00 (澳門幣壹仟元) ;延遲超過60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不受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才被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二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盡快將上述事實的發生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六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按以下方式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430,631.00(澳門幣肆拾叁萬零陸佰叁拾壹元整):

1) $250,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元整)在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述的接受本合同條件的期限內繳付。甲方已收到該款項並已向乙方發出相應的清訖證明書;

2) 餘款$180,631.00(澳門幣壹拾捌萬零陸佰叁拾壹元整),連同年利率7%的利息,即本金連利息合計為$186,953.00(澳門幣壹拾捌萬陸仟玖佰伍拾叁元整),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六(陸)個月內繳付。

第七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帶來的情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核准,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甲方接受的存款、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核准轉讓批給所帶來的權利時退還。

第八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九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土地的批給用途或利用,甲方可宣告全部或部分收回該土地。

2. 當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該土地亦會被收回:

1) 第五條款所規定的加重罰款的期限屆滿;

2) 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中止。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下列效力:

1) 土地的利用權全部或部分被撤銷;

2) 土地全部或部分,連同其上所有的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十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一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的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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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南光工程有限公司/瑞權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科技大學區第二期及第三期填土建造工程」施工補充合同。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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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五十三條和續後數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之規定及條件,批准將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漁翁街,面積3,507平方米,其上曾建有15及17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0528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有償轉讓予 信藝置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該等權利由第36/SATOP/93號批示規範,並經第72/SATOP/96號批示修改。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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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585.3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33/2003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由中國銀行代表;及

丙方——信藝置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36/SATOP/93號批示,統一一幅位於澳門半島漁翁街,其上曾建有15及17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8冊第104頁第10528號及根據G126冊第41頁第112524號登錄,以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名義登錄的土地的法律制度,上述土地由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給的地塊及另一幅屬完全所有權制度的地塊所組成,在統一法律制度後成為一幅面積3,492平方米的地段,用作興建一幢作商業、住宅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

二、隨後,由於重新量度該土地及修改各用途的建築面積,因此透過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72/SATOP/96號批示,將該土地的面積更正為3,507平方米及批准修改該批給,將利用期限延長至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三、然而,該計劃的建設適逢近年之經濟衰退,故未能遵守土地的利用期限,儘管利用期限再被延長至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日,但承批人仍只能進行該土地上建築物的拆卸工程及執行在批給合同中規定的擋土牆工程。

四、由於承批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無能力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中國銀行,總行設於北京及分行設於澳門,根據物業登記局C15M冊第95頁第2135號登錄,為上述土地利用權的抵押權利人,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以承批人的受權人身分申請批准將上述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總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73至177號海冠中心地下“P”及“Q”的 信藝置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及訂定新的利用期限為36個月。

五、根據申請人所述,上指公司承諾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該公司是透過載於歐安利私人公證員事務所170冊第64至69頁的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公證契約成立,其股東為五間總址設於澳門及被確認具能力和財政能力的公司。

六、由於無跡象顯示所提出的申請有投機意圖,根據批給合同第七條款的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認為符合條件批准轉讓該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及訂定新的利用期限為36個月,且不科處罰款。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轉讓該批給所衍生的權利的合同條件通知出讓公司及承讓公司,出讓公司“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透過由Zhang Hongyi,已婚,居於仔島七譚公路海洋花園E-1座楠苑十一字樓“A”,以出讓公司受權人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的受權人身分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七日簽署的聲明書,及承讓公司“信藝置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透過由Pedro Chiang,已婚,居於澳門北京街173至177號,海冠中心地下“P”及“Q”與Ngai Veng Hou,已婚,居於澳門荷蘭園二馬路18至20號地下,分別以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的身分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四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等聲明書上的確認,有關人士的身分和權力已經歐安利私人公證員事務所核實。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第一條

透過本合同,並按照批給乙方,由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澳門政府公報》公佈的第36/SATOP/93號批示規範,並經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72/SATOP/96號批示修改的批給修改合同所訂定的條件,甲方批准乙方將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漁翁街,面積3,507(叁仟伍佰零柒)平方米,其上曾建有15及17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0528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16,570,148.00(澳門幣壹仟陸佰伍拾柒萬零壹佰肆拾捌元整)轉讓予丙方。

第二條

土地的利用期為36(叁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第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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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澳門港口管理有限公司(Macauport)之股東,因此有權委任董事會成員於二零零四年至二零零六年作為其代表。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和第二款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葉浩柏學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於二零零四年至二零零六年擔任澳門港口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會非執行董事。

二、執行上述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葡文版本

第18/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派崔世平又名 José Chui工程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於二零零四年至二零零六年執行澳門港口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之職務。

二、執行上述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葡文版本

第19/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澳門港口管理有限公司(Macauport)之股東,因此有權委任董事會成員於二零零四年至二零零六年作為其代表。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和第二款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周進工程師於二零零四年至二零零六年擔任澳門港口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及執行委員會成員。

二、執行上述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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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三月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