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職業稅規章》經第12/2003號法律修改後,第一組納稅人因而增加,並成為在上述法律生效前受徵稅法例規範的各階層納稅主體的組成部份。
上述新增納稅人中受聘於超過一個僱主的,須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及二月期間遞交《職業稅規章》第十條所指的M/5式申報書。但有關的實際情況顯示出需在訂定相關期限方面給予一些彈性,以便讓該等納稅人士履行附帶申報義務。
考慮到在今年需採取例外措施的情況下,且基於稅務公平原則,對於同屬上述條文所指的其他納稅人,應考慮給予同等的彈性申報期限。
基於此,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業稅規章》第十條第一款所指的不具備適當編製會計的第一及第二組納稅人二零零三年收益的M/5式申報書的遞交期限延長至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