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4/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04

刊登日期:

2004.2.25

版數:

1256

  • 將M/5式收益申報書的遞交期限延長至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關法規 :
  • 第2/78/M號法律 - 核准職業稅章程及附屬該章程關於自由及專門職業表所載的固定稅額,撤銷有關職業稅的所有現行法例,即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六日第一六三二號立法條例;一九六九年四月五日第一七九○號立法條例、一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八三五號立法條例、六月一日第二/七四號立法條例第四條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三三/七四號省令第二條。
  • 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通過的《職業稅章程》及有關自由及專門職業表的全文
  •  
    相關類別 :
  • 《職業稅》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職業稅規章》第12/2003號法律修改後,第一組納稅人因而增加,並成為在上述法律生效前受徵稅法例規範的各階層納稅主體的組成部份。

    上述新增納稅人中受聘於超過一個僱主的,須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及二月期間遞交《職業稅規章》第十條所指的M/5式申報書。但有關的實際情況顯示出需在訂定相關期限方面給予一些彈性,以便讓該等納稅人士履行附帶申報義務。

    考慮到在今年需採取例外措施的情況下,且基於稅務公平原則,對於同屬上述條文所指的其他納稅人,應考慮給予同等的彈性申報期限。

    基於此,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業稅規章》第十條第一款所指的不具備適當編製會計的第一及第二組納稅人二零零三年收益的M/5式申報書的遞交期限延長至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