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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警察總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0,0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警察總局一項金額為$260,0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白英偉;
委員:資源管理廳廳長趙汝民;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陳淑群;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陳思敏;
候補委員:高級警員譚景華;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林小番。
本批示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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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20,800.00(澳門幣陸拾貳萬零捌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一項金額為$620,800.00(澳門幣陸拾貳萬零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朱偉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Brígida Bento de Oliveira Machad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及總務科代科長吳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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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255,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伍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金額為$255,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伍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黎英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羅金碧,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徐昕,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官詠賢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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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暨就業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60,500.00(澳門幣叁拾陸萬零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暨就業局一項金額為$360,500.00(澳門幣叁拾陸萬零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孫家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Lurdes Maria Sale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助理技術員Edmundo Remédios Lameira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富華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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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50,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金額為$250,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廳廳長張敏玉;
委員:會計科科長José Tomás Cardoso das Neves;
候補委員:技術輔導員Arlete Maria Amante;
候補委員:技術輔導員黃忠。
本批示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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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09,950.00(澳門幣壹拾萬零玖仟玖佰伍拾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金額為$109,950.00(澳門幣壹拾萬零玖仟玖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局長張紹基;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代處長劉麗群;
委員:會計暨財產科科長José Maria Ho;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文員駱少英;
候補委員:二等文員區海芝。
本批示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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