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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04

刊登日期:

2004.1.21

版數:

340

  • 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成員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及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成員,任期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警察總局代表:

    Francisco José de Paiva Ribeiro(李比路)副警務總長;

    二、海關代表:

    黃國松副關務總長;

    三、旅遊局代表:

    Maria Helena de Senna Fernandes(文綺華)副局長;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白文浩)副局長;

    Licénio L. M. da Cunha(官晉偉)廳長;

    謝慶茜廳長;

    四、體育發展局代表:

    黃有力代局長;

    五、民政總署代表:

    麥儉明工程師;

    六、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

    羅誠智工程師;

    七、新聞局代表:

    Maria Natércia Augusta Gil(趙思雅);

    八、衛生局代表:

    陳惟蒨;

    九、消防局代表:

    李盤志副總區長;

    十、 中國——澳門汽車會代表:

    鍾國榮。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2/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04

    刊登日期:

    2004.1.21

    版數:

    34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作為簽訂關於提供“護理及保養澳門體育綜合體足球場真草草坪”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信景發展公司”簽訂關於提供“護理及保養澳門體育綜合體足球場真草草坪”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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