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10/1999號法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年資表,已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張貼於各法院和法庭內。
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法官委員會
法官委員會主席 岑浩輝
為履行關於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a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新聞局現公佈二零零三年第四季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者 | 批示日期 | 撥給之金額 | 目的 |
澳門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11.03.2003 | $ 100,000.00 | 二零零三年下半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定期刊物的補助。 |
澳門日報 | 19.05.2003 | $ 390,000.00 | |
華僑報 | 19.05.2003 | $ 390,000.00 | |
大眾報 | 19.05.2003 | $ 297,000.00 | |
正報 | 19.05.2003 | $ 297,000.00 | |
市民日報 | 19.05.2003 | $ 297,000.00 | |
星報 | 19.05.2003 | $ 297,000.00 | |
新華澳報 | 19.05.2003 | $ 297,000.00 | |
現代澳門日報 | 19.05.2003 | $ 297,000.00 | |
Jornal Tribuna de Macau | 19.05.2003 | $ 297,000.00 | |
時事新聞報 | 19.05.2003 | $ 171,000.00 | |
澳門體育週報 | 19.05.2003 | $ 171,000.00 | |
澳門脈搏周報 | 19.05.2003 | $ 171,000.00 | |
Ponto Final | 19.05.2003 | $ 297,000.00 | |
訊報 | 19.05.2003 | $ 171,000.00 | |
O Clarim | 19.05.2003 | $ 171,000.00 | |
澳門文娛報 | 19.05.2003 | $ 171,000.00 | |
澳門傳媒俱樂部 | 26.09.2003 14.11.2003 |
$ 9,000.00 $ 217,090.00 |
|
合計: | $ 4,508,090.00 |
*此項津貼是於二零零三年第一季發放。
二零零四年一月九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行政暨公職局現公佈二零零三年第四季度受資助實體的名單:
受惠實體 | 目的 | 許可批示日期 | 資助金額 |
澳門電腦學會 | 於本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舉辦“二零零三年資訊科技週活動”。 | 07.05.2003 | $ 150,000.00 |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四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人員組別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語言範疇)一缺,現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經濟局人員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可供查閱及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三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關於所得補充稅事宜
按照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十條一款a)項之規定,茲特佈告,凡所有不屬同章程第四條二款之個人或法人;在該條文已引入由七月二日第6/83/M號法律第一條及六月四日第4/90/M號法律第三條作出的修改,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於二零零三年取得上述章程第三條所指的收益,必須於本年二月及三月份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M/1格式收益申報書,該申報書由澳門財稅廳免費供應;倘有違規者,將按同章程第六十四條所定科處罰款。
茲將本佈告多繕數張,張貼於慣常之告示處,並刊登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此佈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二日於澳門財稅廳
澳門財稅廳廳長 容光亮
(本件經財政局局長艾衛立核閱)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條件限制的方式為博彩監察協調局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之下列空缺:
再通知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字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之告示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事由:獲批准之保險公司之名表
澳門金融管理局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十四條,茲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獲批准經營保險業務之公司及各別所獲准經營之險種如下:
*本地保險公司
一、『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二、『澳門保險有限公司』
三、『匯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四、『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五、『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六、『瑞士豐泰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七、『安泰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八、『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九、『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外地保險公司
十、『美安保險有限公司』
十一、『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十二、『亞洲保險有限公司』
十三、『英傑華保險有限公司』
十四、『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
十五、『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十六、『閩信保險有限公司』
十七、『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十八、『澳洲昆士蘭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十九、『加拿大皇冠人壽保險公司』
.人壽保險
二十、『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二十一、『國衞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二十二、『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二十三、『忠誠世界保險公司』
.人壽保險
二十四、『忠誠世界保險公司』
二十五、『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二十六、『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委員:潘志輝
盧文輝
事項:保險中介人活動許可之廢止——未繳納二零零三年度登記費(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份到期)
鑒於:
(i)在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份支付登記費續期的限期已於上月三十一日屆滿;
(ii)根據保險中介活動法律制度,即經第27/200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支付登記費是給予從事保險中介活動許可或續期的必要條件;
(iii)根據第38/89/M號法令第四十條第一款d項的規定,欠繳登記費是構成廢止許可的一般原因,有關中介人將被廢止從事該活動的許可;
(iv)鑒於對公眾利益的考慮,有需要把因欠繳登記費而被 廢止許可的中介人名單公佈;
根據第38/89/M號法令第四十條第一款d項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公佈,由於以下保險中介人沒有繳納登記費,故此,廢止他們從事保險中介活動的許可。
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委員:潘志輝
盧文輝
編號 | 類別 | 姓名 | 廢止日期 | |
5278 | APS | 林靄媚 | Lam Oi Mei | 10/12/2003 |
5286 | APS | 郭春滿 | Kuok Chon Mun | 19/12/2003 |
5288 | APS | 黃嘉麗 | Wong Ka Lai | 19/12/2003 |
5289 | APS | 范美珠 | Fan Mei Chu | 19/12/2003 |
5300 | APS | 袁立新 | Un Lap San | 19/12/2003 |
5301 | APS | 伍紅芳 | Ng Hong Fong | 19/12/2003 |
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委員:潘志輝
盧文輝
事項:在過渡制度期滿後廢止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許可
根據六月二十八日第27/2001 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過渡制度)的規定,獲許可經營的保險中介人須在該法規開始生效之日,即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的兩年內通過考試或申請(可給予他們的)免除考試,而有關的期限(兩年)已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
鑒於發現於上述期限內,下列中介人既沒有通過考試亦沒有作相關的豁免申請,因此引致喪失有關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許可;
基此,本局宜透過通告公佈有關中介人的姓名;
根據經第27/2001號行政法規修訂及重新公佈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四十四條(規章性規定)的規定,行政委員會決議,廢止下列人士之保險中介許可,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委員:潘志輝
盧文輝
事由:訂定可作為備償按金之資產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六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保險之公司,須具有備償按金以應付業務上的債項,本地成立之公司的備償按金應以資本作計算,而外地公司之本地分行則以資產淨值為準,用作備償按金之資產不得作任何抵押用途,更不包括無形資產及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形式於每年一月份公佈之禁止作按金的資產項目。
基於此,茲訂定如下:
一、以下項目不應包括於計算備償按金之內:
a)給予股東或合夥人、董事、經理或公司僱員,或其配偶的貸款;
b)給予隸屬同一經濟集團之聯號公司的貸款;
c)其他無抵押之貸款,人壽保單之貸款除外,其借款人不能是a)項之人士;
d)其資本投資為同屬一經濟集團之聯號公司的資金或股票。
二、再者,若在年底的總應收保險費及應收保險中介人之款項是相等於或超過全年已扣除退回及註銷保單後的保險費收入淨值的百分之四十者,其備償按金只需是以上提及之兩項應收款項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事由:擔保技術準備金之資產成份
1.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六十一條一款的規定,技術準備金應以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等值及合理資產作擔保,而澳門金融管理局在有適當解釋理由之情況下,得許可根據預先訂定之位於本特別行政區以外或源自外地之資產作擔保。
2. 此外,該條的第三款亦訂定有關資產的性質、接受資產條件及資產百分率限額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於每年一月份公佈之通告內訂定,而不得在該等資產上設定任何負擔及責任。
3. 另一方面,該條的第四款也規定有關的成份應考慮過去曾訂定者,且主要係針對涉及調整擔保而設立技術準備金之增加數額。
4. 基於以上因素,及資本市場之浮動特性,現制訂於二零零四年的會計年度各保險公司必須遵循的有關擔保技術準備金之資產的規則。此等規則較具彈性,使各保險公司可以採用較廣泛的投資策略以便達到各自的目標。
5. 為此,澳門金融管理局規定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必須遵從以下訂定的限額。下列限額按照技術準備金之總值來訂定,但不受技術準備金之性質所影響。
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 | 下限 | 最高上限 |
a)存放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存款 | ||
a.1)澳門幣;或 | 10% | 100% |
a.2)其他貨幣﹝國際性可兌換的﹞ | ||
——等同於保單的貨幣 | 10% | 100% |
——不同於保單的貨幣 | 10% | 80% |
b)座落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動產 (基本計算——按有關資產之毛值計算) | 70% | |
c)由政府、中央銀行(或等同的機構)或等同的國際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名單見附件I﹞ | 80% | |
d)由其他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債務證券的最高限額為一億二千萬澳門幣﹞ | 70% | |
e)股票 | ||
e.1)在附件二中的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45% | |
e.2)其他 | 5% | |
f)可轉換債券﹝包括在d項內﹞ | 25% | |
g)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及房地產投資基金 | 按第6及7款的規定 | |
h)人壽保單之抵押貸款 | 10% |
6. 用作擔保資產,投放於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或房地產投資基金出資單位的最高限額,須考慮到組成該等投資基金的資產成分。
7. 為此,允許每一分類的擔保資產最高比率(包括直接由保險公司持有的資產及間接透過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持有的資產),不得超過第五條所載表中a項及c至f項所定的限額。
8. 除“澳門幣-港幣-美元”交易單位以外的淨貨幣風險不可超出擔保資產總值的30%。
9. “以借款人居住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房屋作首次按揭之借款”不適用於作為技術準備金的擔保。然而,在本通告生效前已獲批准採用的數額除外。
10. 不允許運用衍生工具而使保險公司的投資產生槓桿作用從而達到擔保的作用。
11. 不可選取下列各項作為擔保資產:
a、由保險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持有的投資;
b、由保險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或監察機關成員、或由持有該管理實體超過10%股本的實體發行或持有的證券;
c、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而該公司超過10%的股本是由保險公司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員,以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其配偶或其第一親等血親親屬的名義擁有;
d、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該公司部分的行政管理機關或監察機關成員是由保險公司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員,以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其配偶或其第一親等血親親屬的名義擔任;
e、由保險公司擁有超過10%控制權的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倘由該公司發行或持有的金融工具在附件二中所列的認可證券市場掛牌,或具本通告第五款c)項所指的同類性質者除外。
12.在取得第五款c)、d)及f)項的債務證券時,其發行實體須至少達至或超過列於附件三的任何一家信貸評級機構所釐定的最低信貸評級,且不得低於附件內其他信貸評級機構所釐定的最低評級。
13. 第五款e)項所指的股票投資須在認可的交易所進行。該等認可交易所詳列於附件二內並會定期進行修正。
14. 不包括在附件二中的交易所進行的股票投資,其最高限額按第五款e.2)所訂。
15. 第五款g)項所指的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及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祇在該基金已獲有權限當局批准方可取得。對這些投資基金進行的投資須遵從本通告對有關投資所訂定的限額及謹慎的原則。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 | 債務證券 (最低信貸評級) |
|
長期債務 (須於一年或一年以後償還) |
短期債務 (須於一年內償還) |
|
——惠譽公司/惠譽有限公司 | BBB | F2 |
——日本公社債研究所 | A- | a-1 |
——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 | Baa2 | Prime-2 |
——標準普爾公司 | BBB | A-2 |
備註:發行的機構或受寄人應最少具備等同或高於此等最低信貸的評級。低於同等的最低信貸評級將不被接納。
按照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七十六條之規定,現公佈下列實體已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離岸”業務:
一、 離岸金融機構
葡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二、 離岸商業及輔助服務機構(已於上期公布的除外)
(一) 2003年7月至12月獲許可之機構
(二) 2003年7月至12月獲批准更改公司商業名稱之機構
(三) 2003年7月至12月取消許可證之機構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為履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對私人和私人機構給予財政資助,工商業發展基金現公佈二零零三年第四季度獲津貼的名單:
* 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結算及支付。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三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蘇添平
根據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通告及依照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泌尿科專科最後評核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二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李堅醫生 14.3
二零零四年一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七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有關透過一般晉升開考方式,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第四職等化驗範疇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兩缺之評該成績表內容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
“1. 陳志伶 8.88”
應為:
“1. 陳智伶 8.88”。
二零零四年一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為履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贊助的批示,旅遊基金現公佈二零零三年第四季度之財政贊助表:
受資助者 | 活動內容 | 批示日期 | 撥給之金額 (澳門元) |
澳門基督徒音樂協會 | 舉行“歡樂佳音平安夜2003”活動。 | 20/10/2003 | 3,000.00 |
澳門專業導遊協會 | 澳門專業導遊協會2003年經費。 | 11/11/2003 | 50,000.00 |
旅遊學院學生會 | 舉行“澳門台灣大學生旅遊文化交流”活動。 | 11/11/2003 | 5,000.00 |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於旅遊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代局長 白文浩
茲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現為“位於高美士街及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的澳門理工學院大樓及設施提供保安看守服務”進行公開招標。該服務為期十五個月,由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至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競投者可在辦公時間內前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儲備供應暨財產處查閱及索取有關招標計劃書和承投規則。
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開啟標書當日起計算。
競投者須在二零零四年二月四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截標日期前,將標書交到本院儲備供應暨財產處,並須繳交澳門幣叁萬元($ 30,000.00)的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之繳交方式得透過現金存款至澳門理工學院會計及出納部或以銀行擔保的方式繳付。
開啟投標書訂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五日下午三時正在位於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展覽廳B館舉行。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院長 李向玉
港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六缺,經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進行的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黃錦輝
委員:廳長 何蔣祺
處長 黃文濤
港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七缺,經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進行的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九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黃錦輝
委員:廳長 鄧應銓
廳長 胡柱鵬
茲通知,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只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而設的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內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四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屋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三缺,經於二零零三年十月八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七日經運輸工務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二日於房屋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陳德光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劉綺玲
一等高級技術員 包慧慧
茲公佈,Marta Maria da Conceição e Cunha申請其去世丈夫Gerardo Marques da Cunha,為本會會員編號3925,乃前港務局之退休挖泥船船長,其人於二零零三年十月十四日身故,所遺下之家庭撫恤金。
任何人士如自認具有收取上述撫恤金之權利,請於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會提出申請,若於上述期限內無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四年一月九日於澳門互助總會
董事會主席 飛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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