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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盛世設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空調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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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捷朗菱電訊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電話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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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消防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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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2004年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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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資訊設備及網絡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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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梁潔芝碩士擔任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行政人員的委任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 $2,500.00元整(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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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鍾怡碩士擔任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行政人員的委任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 2,500.00元整(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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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盧治平學士擔任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行政人員的委任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 2,500.00元整(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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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吳海恩學士擔任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委任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 5,000.00元整(澳門幣伍仟元整)。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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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蕭小姐擔任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秘書的委任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 2,500.00元整(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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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 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簽訂關於提供旅遊活動中心、格蘭披治賽車輔助大樓及控制塔之升降機保養及維修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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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文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教育暨青年局新辦公樓、語言推廣中心及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裝修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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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澳門大學提供“東亞樓工程設計”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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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