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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4/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七條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雪萬龍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簽訂提供“報告要求標準”培訓工作及編製“內部控制最低準則”研究分析工作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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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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