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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1/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四)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王慧嫻學士為“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委員會委員,為期一年,由本批示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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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十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