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2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六十四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歐洲共同體關於接收沒有居留許可的人的協定》。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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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