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法 務 局

公 告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翻譯一缺,經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公告,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三年九月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通 告

批 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至第十二條的規定,並根據公佈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之第1/2003號行政法規對公佈於二零零一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之第5/2001號行政法規附加的第五-A條,以及第4/200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職權授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副主任林韻妮碩士:

(一)領導及協調辦事處,並採取必要措施使培訓中心正常運作;

(二)簽署並指導完成不需由主任決定及性質上無需特別由主任處理的文書;

(三)批准簽發聲明書及證明書;

(四)管理分配予培訓中心的人員,尤其是核准年假表,批准假期之享受及審批合理或不合理缺勤;

(五)批准中心運作所需的固有開支,尤其是取得動產及辦公物品,但以澳門幣一萬元為限;

(六)批准招待費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五千元為限;

(七)根據第10/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之規定,管理中心獲給予的運作資金;

(八)應主任要求,邀請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的代表協助培訓中心執行其所賦予的職責。

二、將下列職權轉授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副主任林韻妮碩士:

(一)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批准超時工作或特別工作時間;

(三)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四)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五)批准分配予中心的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三、對於是次授予及轉授予之職權,本人保留收回及監管的權力。

四、對於行使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之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六、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七日起至本批示生效期間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經二零零三年八月一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財 政 局

名 單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資訊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陳業長。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倘無有條件被接納或被淘汰的准考人,本名單即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馬錦生

委員:處長 蕭燕玲

處長 張子健

———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資訊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資訊督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陳威濱。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倘無有條件被接納或被淘汰的准考人,本名單即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馬錦生

委員:處長 蕭燕玲

處長 張子健

公 告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之下列職位,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下列一般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為十日: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六缺;及
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督察六缺。

二零零三年九月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名 單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分

1. 譚振傑 8.96
2. 林葆青 8.75
3. 李慧冰 8.34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鮑少群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Teresa de Jesus Couto Lopes da Silva

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傑雄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資訊督導員兩缺,經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司 吳周寶屏

委員:治安警察局警長 顏美玉

特級資訊督導員 Onofre Cheong Braga da Costa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遵照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九條第六款及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款a)項之規定,現公布關於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17811岑禮賀,亦即紀律程序之嫌疑人,因下落不明,由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所作的處罰批示如下:

保安司司長批示

編號59/2003

紀律程序編號︰37/2003

嫌疑人︰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17811岑禮賀

本紀律程序充分證明嫌疑人岑禮賀,澳門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17811,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至六月九日期間,沒有任何正當合理解釋情況下,間歇性缺勤共三十一天,視為不正當缺勤。

另還證實,同樣在沒有任何合理解釋及批准的情況下,嫌疑人缺席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三日、四日及八日所被委派擔任的工作。

所被指控的有關事實,證據確鑿,構成違反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六條第二款a)項及第十三條第二款a)項所規範之義務的違紀行為。

如此,經聽取司法暨紀律委員會意見,並考慮有關違紀行為之嚴重性,按照上述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i)和n)項及第二百四十條c)項的規定,並行使第二百一十一條所賦予的權限,以及根據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IV第4)項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本人決定對嫌疑人,警員編號217811岑禮賀,處以撤職的開除性處分。

通知嫌疑人,可在三十天期限內,針對本批示,向有權限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二零零三年九月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李小平副警務總監


澳 門 監 獄

名 單

為填補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筆試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試之開考公告,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分

Maria Lurdes da Silva 7.01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黃妙玲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曾文威

一等技術員 黃國榮

———

為填補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筆試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之普通晉升試之開考公告,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分

Paulo Fernando do Rosário Antunes Esteves 7.10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黃妙玲

正選委員:行政科科長 Celeste da Rosa

財政科代科長 張欽明

———

為填補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資訊督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筆試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試之開考公告,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蔡佩卿 7.36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黃妙玲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峻晞

一等技術員 黃國榮

公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批示,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筆試考核、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文員一缺;及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文員三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大樓,有意報考者請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有關資料。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名 單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之管理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三職等首席技術員一缺,經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准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梁玉妹 8.5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八月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Hélder Paulo Morais

第一正選委員:處長 梁玉萍

第二正選委員:處長 伍成昌

———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第四職等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准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Simão Chau 8.63
2. 李麗卿 8.39
3. 譚銘鑄 7.14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八月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羅金賢

第一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Elina Maria Azedo Victal

第二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Manuel Filipe do Amaral Alves


旅 遊 局

名 單

旅遊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組別一般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黃文照 8.02

(經二零零三年八月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行政文員 Judas Tadeu de Sequeira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 Ermelinda Xavier Hy Fão

首席行政文員 David Vilas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拍賣

茲公佈,經由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於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七次會議內審議及批准公開拍賣大學各類廢置的設備、傢具、發電機及餐廳用具等物品。

有關安排如下:

物品展示日(一天)

日期: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

時間: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十二時四十五分;

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地點:

1. 澳門大學國際圖書館停車場;

2. 氹仔北安灣海灣花園AA、AF、AZ、BA、AX、AW及AY地鋪;

3. 澳門大學體育綜合體貨倉。

公開拍賣(一天)

日期: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六日。

時間:上午九時十五分至上午十時正(繳交保證金);

上午十時零五分至下午十二時零五分(公開拍賣);

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五時正(公開拍賣)。

繳交保證金及拍賣會地點:澳門大學國際圖書館二號演講廳。

拍賣方式:以明喊出價方式公開拍賣。

查詢

地址:氹仔澳門大學行政樓二樓A204室(文書暨總務組)。

查詢資料:有關物品目錄表及拍賣條件可瀏覽澳門大學網頁(網址:www.umac.mo);或到澳門大學行政樓地下大堂索取。

查詢電話:3974856(馮先生)或3974853(李小姐)。

二零零三年九月四日於澳門大學

拍賣委員會:

主席:吳樣儂

委員:陳惠燕

李妙媚

李鳳霏


港 務 局

名 單

港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1. 譚佩文 7.63
2. 李穎思 7.41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九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李榮勝

委員:處長 曹賜德

科長 Melinda Chan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