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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一、根據公佈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136/GM/89號批示,核准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給何厚鏵,位於澳門半島鮑公馬路,面積567平方米,標示於澳門物業登記局B44冊第145頁背頁第20458號,其上建有20A至20C號樓宇的土地的批給合同,用作興建一幢四層高的住宅樓宇,包括花園及泳池。根據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五日第59/91號使用准照,該樓宇已於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竣工。
二、上述樓宇,包括花園及泳池,只佔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七日發出的第513/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面積553平方米的地塊,而剩餘的地塊則以字母“B”標示,面積為14平方米。
三、承批人,已婚,中國籍,居於鮑公馬路20A至20C號,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聲明放棄該幅面積14平方米的剩餘地塊的批給。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接納何厚鏵放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鮑公馬路20A至20C號,面積14平方米,將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0458號房地產,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七日發出的第513/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定界及標示的地塊。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放棄,該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地塊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私產。
三、該幅被放棄的地塊之價值為$32,900.00(澳門幣叁萬貳仟玖佰元整)。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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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1,085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塔石街1至13號、亞豐素街1至5號及厚望街4至12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4冊第62頁第6409號的土地的批給。該批給由第114/SATOP/99號批示規範。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Irmandade da Santa Casa da Misericórdia de Macau。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14/SATOP/99號批示,對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面積1,085平方米,其上建有塔石街1至13號、亞豐素街1至5號及厚望街4至12號樓宇,以長期租借制度批予總址設於澳門仁慈堂右巷2號一字樓的 Irmandade da Santa Casa da Misericórdia de Macau,用作興建一幢七層高的商住樓宇的土地的經修改的批給合同作出規範。
二、承批人欲調整上述合同所訂定的總建築面積,輕微增加住宅面積及減少商業面積,因此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一份修改建築的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條件。
三、基此,承批人透過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遞交的申請書,正式申請修改上述合同,以及重新提出其受權人Vitor Cheung Lup Kwan,離婚,居於澳門氹仔島七潭公路555及561號玫瑰山莊第二期“P”號別墅,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八日作出延長土地利用期限之申請。
四、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合同擬本,並認為因無增加原訂定的總建築面積,故無須繳付任何附加溢價金。
五、上述土地在附於由第114/SATOP/99號批示規範的合同、並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發出的第373/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和“B”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4冊第62頁背頁第6409號,其利用權則以申請人之名義登錄於F2冊第68頁第948號。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Vitor Cheung Lup Kwan,識別資料已前述,以Irmandade da Santa Casa da Misericórdia de Macau的受權人身份於二零零三年七月八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作出有關行為的身份和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核實。
第一條
1. 根據經核准的修改計劃,由於對樓宇的總建築面積作出調整,因此透過本合同,核准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1,085(壹仟零捌拾伍)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由亞豐素街1至5號、厚望街4至12號及塔石街1至13號組成的街區,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6409號的土地的經修改的批給合同。該合同由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14/SATOP/99號批示規範。
2. 基於上述的修改,第二條款修訂如下: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
2. 上款所述樓宇的用途如下:
住宅:總建築面積5,320平方米;
商業:總建築面積800平方米。
3. ......
第二條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24(貳拾肆)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四條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的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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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49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賈羅布大馬路,其上建有120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2冊第111頁第19923號的土地的批給,以便更改其利用,將總建築面積擴大24平方米。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祥利發展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一幅位於澳門半島賈羅布大馬路,面積149平方米,其上建有120號樓宇,以租賃制度批予祥利發展有限公司的土地的批給合同,以便將已完成的擴建工程合法化及更改土地原來的用途。該公司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21冊第123頁第8396號,總址設於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十九字樓“L-P”。
二、承批公司擬更改上述樓宇的利用,把總建築面積擴大24平方米,因此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交一份更改計劃。根據副局長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四日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條件。
三、在遞交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及制訂了合同擬本,其規定及條件已獲申請公司同意。
四、上述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第4550/93號地籍圖中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2冊第111頁第19923號,其利用權則以申請公司之名義登錄於F14K冊第117頁第3142號。
五、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九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六、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七、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申請公司透過Li Cheng,以祥利發展有限公司董事身份於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七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份和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八、本合同第三條所訂定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九日發出的第58/2003號憑單,於二零零三年七月十八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42452)。副本已存檔於有關案卷內。
第一條
根據擴建工程的修改計劃,透過本合同,對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49(壹佰肆拾玖)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賈羅布大馬路,其上建有120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9923號,由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土地的批給合同第三、第四及第六條款的文本作出修改,內容如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三(叁)層高,總建築面積358(叁佰伍拾捌)平方米,作商業用途的樓宇。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須繳付的年租為$2,685.00(澳門幣貳仟陸佰捌拾伍元整),即總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為$7.50(澳門幣柒元伍角整)。
2. ......。
第六條款——保證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交保證金$2,685.00(澳門幣貳仟陸佰捌拾伍元整)。
2. ......。
第二條
已核准的擴建工程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十二(拾貳)個月的總期限內完成。
第三條
除繳付第100/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五條款訂定的溢價金$733,724.00(澳門幣柒拾叁萬叁仟柒佰貳拾肆元整)外,乙方尚須就是次修改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67,711.00(澳門幣陸萬柒仟柒佰壹拾壹元整)。甲方已收到該款項並已向乙方發出相應的清訖證明書。
第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五條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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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關閘邊檢大樓——新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建造工程」的施工補充合同。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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