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0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3

刊登日期:

2003.8.27

版數:

4244

  • 決定取消對塞拉利昂的鑽石制裁措施
相關類別 :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1306(2000)號決議第一段訂明對塞拉利昂的鑽石實行制裁措施,該理事會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第1446(2002)號決議並規定上述措施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四日到期;本年六月五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定不再延長對塞拉利昂的鑽石制裁措施;

    中央人民政府已命令將上述決定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1446(2002)號決議已透過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第 6/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五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此外,第1306(2000)號決議亦已在此之前透過二零零一年二月六日第17/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取消對塞拉利昂的鑽石制裁措施。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六月五日。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少榮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