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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1306(2000)號決議第一段訂明對塞拉利昂的鑽石實行制裁措施,該理事會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第1446(2002)號決議並規定上述措施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四日到期;本年六月五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定不再延長對塞拉利昂的鑽石制裁措施;
中央人民政府已命令將上述決定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1446(2002)號決議已透過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第 6/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五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此外,第1306(2000)號決議亦已在此之前透過二零零一年二月六日第17/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取消對塞拉利昂的鑽石制裁措施。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六月五日。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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