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75/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簽訂原名為“射擊場”,現名為“澳門國際射擊中心”的圖則編製和工程進行期間的技術支援服務合同的附加合同。

二零零三年八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