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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本辦公室主任譚俊榮博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葡萄牙澳門科學文化中心及科英布拉大學、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局及澳門大學簽訂有關澳門虛擬博物館計劃的合作議定書。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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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簽訂關於編製“澳門運動場擴建及改善計劃”的圖則以及在該承攬工程進行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合同的附加合同。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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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浪濤救生會”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六個游泳池提供救生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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