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8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3
刊登日期:
2003.7.30
版數:
3748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有關提供網上剪報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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