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0/200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3

刊登日期:

2003.7.23

版數:

3585-358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作為簽訂有關司法警察局自動化指紋識別系統(AFIS)保養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司法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0/200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眾城金徽科技發展(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司法警察局自動化指紋識別系統(AFIS)保養合同。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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