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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Sociedade de Turismo e Diversões de Macau, S.A.R.L.”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的規定,申請將位於南灣湖新填海區第一地段之“MTCEC澳門旅遊塔會展娛樂中心”評為具有旅遊用途;
鑑於場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四條所規定的要件,以及考慮到旅遊局的贊同意見;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MTCEC澳門旅遊塔會展娛樂中心”被確定評為具有旅遊用途。
二、旅遊用途之給予,除遵守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中心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二)該中心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所設之酒店業務課程之人士;
(三)該中心接待處應有能講官方語言及英語之職員。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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