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3/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9/2003

刊登日期:

2003.7.16

版數:

3502-3503

  • 關於調整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3/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5/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25/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伯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郭小麗,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吳偉雄代任;

委員:一等技術員鄧美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文員Cristina Fátima Luís de Almeida代任。

二零零三年七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54/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9/2003

刊登日期:

2003.7.16

版數:

350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經濟局代局長,作為簽訂為經濟局提供資訊器材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4/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經濟局代局長蘇添平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資訊利(香港)有限公司”簽訂為經濟局提供資訊器材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55/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9/2003

    刊登日期:

    2003.7.16

    版數:

    350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經濟局代局長,作為簽訂為經濟局提供資訊器材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5/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經濟局代局長蘇添平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經濟局提供資訊器材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56/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9/2003

    刊登日期:

    2003.7.16

    版數:

    3503-350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經濟局代局長,作為簽訂為經濟局提供影印機保養服務及使用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6/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經濟局代局長蘇添平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富士施樂(香港)有限公司”簽訂為經濟局提供影印機保養服務及使用合同。

    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57/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9/2003

    刊登日期:

    2003.7.16

    版數:

    3504

    • 委任一名學士繼續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主席職務
    相關類別 :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7/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二月二十八日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丁連星學士自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繼續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主席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零三年七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三年七月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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