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批示:

陳允波、廖治中——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第一職階熟練助理員,為期六個月,由二零零三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批示:

林嘉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第一職階三等文員,為期六個月,由二零零三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批示:

盧桂蘭,旅遊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服務之徵用狀況,新職級為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由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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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 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黎英杰擔任身份證明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三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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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批示如下:

李志英學士——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及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並維持現時之職務。

梅健昌——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續聘用為第六職階熟練助理員,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五日批示如下:

Paulina Pereira Monteiro學士——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及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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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審 計 署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尹淑雯學士,為本署向行政暨公職局徵用的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應申請人的要求,終止在本署的職務,並由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返回原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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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局長 區惠華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楊細寶及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陸家駒之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續期一年,分別由二零零三年七月十日及七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999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及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3/97/M號法令第七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第三職階助理書記Serafim Fernando Gouveia Cardoso之編制外合同獲以同一職級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999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及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3/97/M號法令第七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助理書記Albino do Nascimento Ramos及第三職階書記Pascoal Sant'Ana Ribeiro Ferrão Gomes之編制外合同獲以同一職級分別續期一年及續期六個月,由二零零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羅暉的散位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由二零零三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Eduardo Alberto de Jesus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三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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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澳 門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的規定,茲公佈經行政長官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批示許可之二零零三年度澳門基金會本身預算之第二次修改:

帳目編號 項目 增加(MOP) 取消(MOP)
 

支出與虧損

   
61 活動支出    
611 對第三者之財務資助    
6111 津貼及捐贈 40,000,000  
65 人事費用    
654 報酬負擔    
6543 其他報酬負擔 9,000,000  
69 營業準備   49,000,000
699 備用金撥款    
 

合計

49,000,000 49,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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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於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榮恪——委員:李崇汾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批示摘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吳北明工程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擔任辦事處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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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吳北明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並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將本局印刷前工場主管何濟泉及裝訂暨後整工場主管U Chi Chai現職位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三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將本局高級技術人員組別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偉農學士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設立的職位。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將本局資訊技術人員組別第二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梁葦心學士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資訊技術員,以填補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設立的職位。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將本局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三職階二等照相排版操作員李楚民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照相排版操作員,以填補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設立的職位。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將本局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三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華鈺及第二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鄧小蓮學士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以填補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設立的職位。

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美琪左及朱耀光,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有關合同作修改並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職務,分別由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及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下列本局公務員擔任現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官方刊物處處長Maria Isabel Marques Carvalhal;照相排版處處長李偉農學士;

商業組組長李潔凝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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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於印務局

局長 馬丁士


民 政 總 署

准 照 摘 錄

飲食場所“斑鳩美食”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獲發給 第56/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周月華。該店位於澳門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102號、104號、106號、112號及122號地下及閣樓Bc、Bd、Be、Bf及Bg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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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裕華業記美食”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獲 發給第57/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吳庭業。該店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84號地下F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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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新南新咖啡美食”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獲發給第58/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陳建友。該店位於氹仔柯維納馬路338號及340號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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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隆利咖啡美食”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獲 發給第59/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劉靜雯。該店位於澳門陳樂巷3號AB地下A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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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新口岸怡德飯店”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獲 發給第60/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梁裕發。該店位於澳門北京街 112-F、112-G、112-H號及上海街93-D、93-E號地下D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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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潮明園”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獲發給第61/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朱妹。該店位於澳門黑沙環馬路36號地下及閣樓C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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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寶富咖喱麵食”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五日獲發給 第62/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梁富源。該店位於澳門馬統領圍78號地下FO舖。

聲 明

茲聲明根據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所核准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之規定,對經由三月五日第6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核准之民政總署本身預算之支出表作出如下之修改:

二零零三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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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張素梅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吳錦松學士——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由二零零三年八月十八日起,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經濟活動稽查廳廳長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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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七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陳浩威,受聘為第一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二日起;

陳國良、葉耀華及黃健雄受聘為第一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00,分別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二日、六月五日、六月十六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伍淳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及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的規定,林瑞雯在本局擔任預算暨公共帳目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黃錦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熟練助理員的薪俸點190的薪俸,生效日期追溯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公務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約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入下指職級及由下述日期起生效:

Pedro Miguel Varanda Abrantes 及陳詠坤,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分別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五日及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盧金雄、黃志明、陳健東及沈穎蕾,首位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資訊督導員,薪俸點305,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最後三位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資訊督導員,薪俸點275,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黃泳儀,轉為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90,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三)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三)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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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於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文仙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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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鄺碧芳(代副局長)


勞 工 暨 就 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零三年五月六日和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林佩馨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五日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李兆光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熟練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三年八月七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60。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一日及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李麗琼在本局擔任組織暨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Ana Maria Manhão Sou在本局擔任非本地勞動力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余琴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三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的薪俸。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趙寶珠在本局擔任訴訟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葉慕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三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35的薪俸。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戴冰、余健東及謝少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三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首位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其餘兩位為第一職階二等資訊督導員,薪俸點為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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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局長 孫家雄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之規定,茲公佈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二日批示核准的社會保障基金二零零三年本身預算的第二次修改:

二零零三財政年度社會保障基金第二次預算修改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馮炳權,林美美 ,陳榮光,劉永誠, 飛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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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鳳瑩在社會保障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320點。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鄧耀勝在社會保障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二等文員的薪俸點230點,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暨公職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鄭敏儀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二日起以同一職級及職階轉入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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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林美美副主席代行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恤金的訂定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一日發出的批示:

(一)旅遊局退休首席行政文員Manuel da Silva之遺孀鄭玉媚,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899-0/P,每月的撫恤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0點訂出,該撫恤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年資獎金的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二職階副督察方偉榮,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3468-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三年六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Ana Rafaela Niza,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524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三年六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第七職階熟練助理員黃英德,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963-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三年六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港務局第七職階助理員譚敬紹,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2357-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限制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再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三年六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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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工 商 業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之規定,茲公佈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一日批示所核准之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二修改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登錄/追加 減少
         

經常開支

   
01 01 02 01   報酬   $170,000.00
01 01 05 01   工資   $250,000.00
01 01 07 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410,000.00  
01 01 10 00   假期津貼   $40,000.00
01 02 03 00 01 額外工作 $50,000.00  
         

總計

$460,000.00 $4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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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代主席:蘇添平,委員:羅銳榮,晴錦黃,陳詠兒,陳美蓮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應Maria da Penha de Castro da Costa Reis Malheiro de Magalhães之申請,批准自二零零三年八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應鄭嘉妍之申請,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其在本局行政管理廳財政管理處會計科科長之定期委任至二零零三年七月八日終止,另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並由二零零三年七月九日起返回其在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原有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二日起,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與區美燕續約壹年,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0。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五日起確定委任葉青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資訊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資訊助理技術員之職務。

———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結合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五款規定,並連同經第2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均為實習偵查員的何衛坤、蔡翠怡、陳麗貞、馮添貴、劉志敏、陳妙霞、許惠斌、黃志豪、黃英潔、陳雪詠、張月琴、鎮威劉、陳仲賢、張麗容、吳乾思、蔡昕暉、何棣明、楊春成、劉啟源、高家豪、李偉雄、林振輝、朱敏儀、溫恩賜、莫淵彬、蔡賢聰、賴釗洪、李匡義、李偉堅、易文俊、源杏玲、李健雄、冼柏軒、劉偉鴻、黃妙茵、蔡志鋒、何樹培及湯永新,在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實習評核名單中視為合格——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刑事偵查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偵查員,為期兩年,以填補上述第27/98/M號法令設立的職位。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以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韋業簽訂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二職階助理員,薪俸相等於現行薪俸表的110點,自二零零三年七月十六日開始。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以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盧兆洪、吳加馮及譚永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首兩位為第三職階助理員,最後一位為第一職階助理員,分別自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五日、八月二十一日及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第二十三條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結合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五款規定,並連同經第2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列公務員為本局刑事偵查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偵查員,為期一年,以填補上述第27/98/M號法令設立的職位:

何耀錦、劉漢良、José Novo Francisco、羅福寧、張培琼、謝仲智、梁偉健、林文波、Manuel Augusto Fernandes Manhão、Lei Weng Sang、Carlos Alberto Mendes Machado de Mendonça、劉德榮、戴華強、梁少龍、陳英發、馬偉豪、梁國豪、李漢宇、陳慕榮、林婉儀、鄭明祥及譚英偉,本局確定委任之助理刑事偵查員,在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實習評核名單中視為合格;

李世傑、李志豪、梁冠榮及沈劍光,治安警察局確定委任之警員,在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實習評核名單中視為合格;

梁錦超及關子聰,海關確定委任之關員,在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實習評核名單中視為合格;

王焯新及余光耀,本局確定委任之助理刑事偵查員。

———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批示摘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梁妙儀,在澳門監獄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日起為期一年。

———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二日於澳門監獄

監獄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劉錦霞、趙釗賢、林錦輝及劉佩球,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由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的第三職階。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翠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零三年六月二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護士,為期三個月。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羅佩儀及葉綠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零三年六月二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護士,為期三個月。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之批示:

李之珩,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零三年六月六日起獲續約壹年,並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柳曉欣、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燕紅、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盧向陽,分別由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五日、六月十四日及七月一日起獲續約壹年,並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的第二、第二、第三職階。

下列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按下指職級及期間獲續期一年:

李志森及萬漢明,為第二職階醫院主治醫生,分別由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及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Luís Borges Dias及黃智標,為未分類醫生,分別由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及六月二日起生效;

楊燕雯,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由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蘇健文及秦杏儀,分別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及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分別由二零零三年六月四日及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吳志輝,為第三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由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Fátima Leong、林燕及羅惠霞,首位為第五職階護士,其餘兩位為第三職階護士,分別由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六月二十五日、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周桂洲、林玉嬋、潘俏珊、陳嘉儀、冼惠萍及孫德信,首三位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其餘三位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分別由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日、六月八日、六月十五日、六月二十九日、六月二十三日及六月七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勞德明,本局散位合同第二職階第一職等衛生服務助理員,由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日起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的第三職階。

下列本局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並更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按原職級晉升一職階及由下述日期起生效:

林明輝、譚家棋,為第二職階第一職等衛生服務助理員,轉為第三職階,由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Octávio Augusto de Assis,為第一職階第一職等衛生服務助理員,轉為第二職階,由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下列本局散位合同人員按下指職級及期間起獲續期一年:

李光遠、胡樹榮、孫小冰、譚水華及黃月冰,第三職階第一職等衛生服務助理員,首兩位由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其餘分別自二零零三年六月四日、六月三日、六月五日起生效;梁愛琼及勞德明,第二職階第一職等衛生服務助理員,由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黃賢讓,第三職階半熟練工人,由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之批示:

Anabela Luíza do Rosário學士——按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a)項及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由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獲續任為本局住院服務處處長,為期壹年。

按本人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之批示:

本局應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鍾彩雲之要求,將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解除其合約。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陳穗芬,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按其職級及職階重新訂立編制外合同,由二零零三年六月二日起生效,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為期六個月。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汪長南——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零三年六月二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為期一年,並有權收取賦予該職級法定薪俸的百分之五十作為薪金。

按代局長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二日之批示:

核准牌照編號第 62 號,以及其經營地點為澳門祐漢新邨第二街29號牡丹樓地下的友記中藥房所有權轉移至梁振邦,總辦事處於澳門祐漢新邨第二街29號牡丹樓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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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人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的批示:

石崇富,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有關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考試的評核成績表唯一名次——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資訊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第四職等特級資訊技術員。

鄧仲豪、Nuno Fernando Amada Ung和Odete Iau da Silva,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有關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考試的評核成績表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三名——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

取消編號18及名稱為“廣成隆”之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牌照,商號位於澳門祐漢新邨第一街65-67號興隆樓地下G座,持牌人為廖廣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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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人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三日的批示:

郭弟,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有關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考試的評核成績表中第一名——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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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批示:

陳家豪學士,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 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a)項和第四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d)項,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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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的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零三年旅遊基金預算之修改,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批示核准:

2003年旅遊基金之預算

經濟分類 項目 注銷 追加
02-03-02-01 電費 $200,000.00  
02-03-02-02 設施之其他負擔 $150,000.00  
02-03-09-00 未列明之負擔   $320,000.00
05-02-03-00 不動產   $30,000.00
 

總計

 $350,000.00  $350,000.00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七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安棟樑——委員:文綺華、梁寶鳳、李天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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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彭群國——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a)項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三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Zhu Haiyin——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三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准 照 摘 錄

“米瑞安咖啡吧”,葡文名稱為“Bar Miriam's Café”及英文名稱為“Miriam's Café Bar”之酒吧在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九日獲發第399/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菱峯集團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及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Importação, Exportação e Desenvolvimento Predial Leng Fung, Limitada”。該酒吧被評定為一級,位於澳門南灣湖E區第一座商業區F商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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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及九月十六日第49/91/M 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同時符合十二月六日第469/99/M 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續徵用行政暨公職局以下人員按下述職級在本學院工作,為期一年:

李偉倫,第三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自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五日起;

譚惠珠,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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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辜麗霞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聘任區文慧,為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三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何惠珍,本學院第五職階助理員,屬散位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a)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其合同按同一職級及職階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蘇國忠,本學院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屬散位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a)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 一條第三款c)項及第五款之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熟練助理員,由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林家妍,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兩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吳瑞蘭,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第五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由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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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於旅遊學院

代副院長 甄美娟


政 府 船 塢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廠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六個月:

第三職階半熟練工人邵允聰及梁冠安,薪俸點為150,分別自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七日及七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熟練工人梁慶潮及譚卓均,薪俸點為160,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工人,第七職階,薪俸點為180:周光耀、周光德、周明、周光材及鍾寶龍;第六職階,薪俸點為160:李漢民;第五職階,薪俸點為150:趙文權、梁冠勳、呂桂良、冼日明、黃柱華及黃華彬,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助理員,第五職階,薪俸點為140:張炳根、曹紹輝、何炳明、林榮生、梁柏堅及黃沛雄,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本廠散位合同第七職階半熟練工人李康傑,由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三日起終止其在本廠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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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於政府船塢

代廠長 鄺錦成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修改梁玉玲、梁玉卿及林佩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熟練工人的薪俸點180的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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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七日於郵政局

局長 羅庇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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