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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8/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 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築商李發權簽訂港務局大樓——空間重整計劃建造承包工程合同。

二零零三年六月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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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保益亞洲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建造承包工程的協調及監察」合同。

二零零三年六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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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馮瑞權碩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之立約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資訊設備保養合約。

二零零三年六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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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賈利安工程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建造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合同。

二零零三年六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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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總面積16,623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地堡街,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冊第22969號的土地的批給。該批給由第12/SATOP/99號批示規範,並經第1/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附件

(土地委員會第7/2003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榮亮建築置業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公布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第九期《政府公報》第二組,並經二零零二年一月九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第1/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2/SATOP/99號批示,對一幅位於氹仔島,鄰近地堡街,面積16,623平方米,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予榮亮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用作根據房屋發展合同制度進行利用的土地的批給合同作出規範。該公司的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15號才能商業中心1至2字樓,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13冊第149頁第5288號。

二、承批公司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一日向房屋局遞交申請書,申請更改批給合同,以便兩組樓宇可獨立進行物業登記,每組樓宇相當於一期項目或興建工程。

三、為此,房屋局制訂了合同修改擬本,該擬本已獲承批公司接納。

四、在房屋局作出建議後,運輸工務司司長決定將該案卷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三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五、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六、上指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冊第22969號及以承批公司的名義登錄於F冊第17283號。

七、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該公司透過Hoi Leng Ho又名Cristina Ho,未婚,居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15號才能商業中心1字樓,以董事身份代表該公司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七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份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第一條

1. 透過本合同,許可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面積16,623(壹萬陸仟陸佰貳拾叁)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地堡街,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冊第22969號及以乙方之名義登錄於F冊第17283號的土地的批給合同。該合同由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第九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布的第12/SATOP/99號批示規範,並經二零零二年一月九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第1/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

2. 基於上款所述,上指合同第四及第十三條款的條文修改如下:

第四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土地將根據建築圖則興建2(貳)組(分別為第1期及第2期)共12(拾貳)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7(柒)層,作住宅、社會設施及商業用途的樓宇和一幢作社區中心用途的樓宇。

2.上款所指各幢樓宇的用途分配如下:

a)......

b)......

c)......

d)......

e)......

3. ......

4. ......

5.即將興建的各幢樓宇除最後加工工程類別和物料的質量須遵守《都市建築總章程》的基本要求外,還須遵守建築圖則附同的說明書中對最後加工工程和裝置的基本規定。

第十三條款——合同溢價金

1. ......

a)130(壹佰叁拾)個已落成,可隨時入住,且無設有任何責任及負擔的住宅單位,其級別、種類及位置按照建築圖則說明如下:

(i)12(拾貳)個B級T1(一房一廳)類,位於第1期第1幢的1至6樓,以字母“E”及“F”標明的住宅單位;

(ii)46(肆拾陸)個B級T2(二房一廳)類的住宅單位,分佈如下:

——18(拾捌)個位於第1期第5幢的1至6樓,以字母“AK”、“AL”及“AM”標明的住宅單位;

——2(貳)個位於第1期第5幢的1至2樓,以字母“AF”標明的住宅單位;

——2(貳)個位於第1期第5幢的1樓,以字母“AG”及“AH”標明的住宅單位;

——12(拾貳)個位於第1期第6幢的1至6樓,以字母“AP”及“AS”標明的住宅單位;

——12(拾貳)個位於第2期第6幢的1至6樓,以字母“AT”及“AU”標明的住宅單位;

(iii)72(柒拾貳)個B級T3(三房一廳)類的住宅單位,分佈如下:

——36(叁拾陸)個位於第1期第6幢的1至6樓,以字母“AN”、“AO”、“AQ”、“AR”、“AT”及“AU”標明的住宅單位;

——36(叁拾陸)個位於第2期第6幢的1至6樓,以字母“AO”、“AP”、“AQ”、“AR”、“AS”及“AV”標明的住宅單位。

b)一個位於第2期第4幢及第5幢的平台,以字母“AI”標明,總面積406.15平方米的獨立單位,用作開辦日間老人中心之用;

c)三個位於第2期第6幢的平台,以字母“AJ”、“AK”及“AL”標明,總面積980.74平方米的獨立單位,用作開辦托兒所及青年中心之用;

d)......

2. ......

3. ......

第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