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6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5/2003

刊登日期:

2003.6.18

版數:

2780

  • 將若干權限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作為提供政府總部的電力、音響、燈光及通訊系統之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碩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行政長官辦公室與“冠球水電工程”提供政府總部的電力、音響、燈光及通訊系統之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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