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6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碩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行政長官辦公室與“冠球水電工程”提供政府總部的電力、音響、燈光及通訊系統之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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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