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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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六項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房屋局局長鄭國明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羅必信夫人大廈、嘉翠麗大廈A/B/C座、筷子基平民大廈、台山平民新邨A/B/C座、新城市花園第17座、濠江花園第3/4/5座、望廈平民新邨、氹仔平民新邨第9/10/11座、祐漢順利樓及筷子基北區臨時房屋中心之管理及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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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 (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南光/瑞權工程有限公司之合作經營簽訂文化中心廣場展覽館工程合同。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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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並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新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建造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五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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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簽訂提供「澳門運動場擴建及改善」工程的顧問及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五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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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簽訂提供「編制媽閣細部計劃及施工圖則」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五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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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五月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