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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代局長張紹基工程師,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 限公司”簽訂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資訊設備的維修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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