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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8/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17,272平方米,位於路環聯生工業邨填海區,鄰近石排灣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554號至第22560號、第22800號、第22813號、第22818號、第22840號及第22866號的土地的批給合同第一條款。該批給合同由第4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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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8188.3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第4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宣告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總面積117,272平方米,位於路環,鄰近石排灣馬路的土地的批給合同失效及隨即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將土地批給「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用作興建和設置工業用途的單位。上述公司的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大廈14字樓“A”及“B”,並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21冊第173頁第8496號。

二、上述土地由十二幅地段組成,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日發出的第1372/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 “A1”、“B1”、“B1a”、“C1”、“D1”、“D1a”、“D1b”、“E1”、“F1a”、“F1b”、F1c”及“G1”標示,該地籍圖附於上述第49/2002號批示

三、鑑於面積為11,984平方米的地塊的原有名稱已被更改,為避免更改地段上的工業單位登記在工業准照、註冊記錄和其他文件上的認別資料和地址,因此承批公司應有關次承租人的要求,申請批准將“B1”地塊的名稱改回“B1a”,並將面積為7,980平方米的“B1a”地塊名稱更正為“B1”。

四、隨後,承批人申請將面積為5,137平方米的“D1”地塊改稱為“D1c”。

五、對於所要求的修改,土地工務運輸局認為沒有構成不便。該局根據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七日發出的地段新標示圖,制訂修改批給合同第一條款有關所指地塊名稱之擬本。

六、透過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由Paulina Y Alves dos Santos,已婚,居於澳門學校巷1號“Houver Court”大廈4字樓“A”,以董事會主席身份,及Chan Keng Hong,未婚,成年人,居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大廈3及4字樓,以董事的身份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擬本。根據附於聲明書的確認,該等人士的身分和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Carlos Duque Simões,核實。

第一條 ——合同標的

透過本合同,簽署雙方協議更正附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第4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之地籍圖,因此,上述合同的第一條款亦須作出修改如下: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透過本合同,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乙方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協議如下:

1.鑑於在二零零零年十月七日租賃期屆滿時仍未完成有關利用,故宣告一幅面積為117,272(拾壹萬柒仟貳佰柒拾貳)平方米,位於路環,鄰近石排灣馬路,相當於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七日發出的第1372/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 “A1”、“B1”、“B1a”、“C1”、 “D1a”、 “D1b”、“D1c”、 “E1”、“F1a”、 “F1b”、“F1c”及“G1”標示的十二幅地段,其批給由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布的第69/SATOP/95號批示規範,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554號至第22560號、第22800號、第22813號、第22818號、第22840號及第22866號的土地的批給合同失效,並隨即將該土地歸還給甲方。

2.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上款所述的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三條——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葡文版本

第29/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五十三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批准將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沙梨頭灣,無門牌號碼,面積248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有償方式轉讓予吳偉明。該批給受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在前財政司簽訂的公證契約規範。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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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508.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2/2002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Empresa de Fomento e Investimento Kong Cheong (Macau), Limitada;及

丙方——吳偉明。

鑑於:

一、根據公布於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131/SATOP/90號批示,透過於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訂立,並載於財政局第284冊第23至29頁的公證契約規範一幅位於澳門半島罅些喇提督大馬路,總面積858平方米,其上建有11及13號樓宇,以租賃制度批予Empresa de Fomento e Investimento Kong Cheong (Macau), Limitada的土地的修改批給合同。

二、在該次修改中,將一幅面積220平方米的地塊歸還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因此,上述已批給的土地現由兩幅面積分別為390平方米及248平方米的非毗鄰地塊組成。

三、根據上述合同第三條款,面積為390平方米的地塊被利用作興建一幢七層高,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商住樓宇,而面積為248平方米的地塊則按照適用於該區的都市規劃條例及經雙方適當協議的條件進行利用。

四、面積為390平方米的地塊的利用已完成,其上的樓宇亦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獲發給使用准照,而面積為248平方米的地塊仍未重新進行任何利用。

五、承批人欲轉讓該幅面積為248平方米的地塊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因此透過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一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的申請書,吳偉明,未婚,成年,居於澳門得勝馬路8至10號,二字樓E,由其及以承批人的受權人身份申請以其名義替換程序內的當事人,並請求發出附有適用於該土地的都市規劃條例的正式街道準線圖,以便遞交有關的初步研究。

六、基於沒有跡象顯示該申請具有投機性,根據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的合同第九條款之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認為符合批准轉讓該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之條件,但須繳付相當於由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計租賃續期的特別稅捐。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六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九、該幅面積為248平方米的地塊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28冊第37頁背頁第22 090號及以出讓公司的名義登錄於F40冊第48頁背頁第28 775號。

十、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有關批准轉讓的合同條件通知出讓人及承讓人,雙方透過二零零三年三月五日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十一、根據存檔於土地委員會案卷內經認證之影印本,有關的特別稅捐已透過澳門財稅廳收納處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七日發出的第2003-06-902243-6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三年三月 十一日在該處繳付。

第一條

透過本合同,甲方批准乙方按照受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在前財政司簽訂的公證契約規範的修改批給合同中訂定的條件,將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沙梨頭灣,無門牌號碼,面積248(貳佰肆拾捌)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090號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丙方。

第二條

於一九四九年一月一日簽署的首次批給合同公證契約內訂定的租賃期限由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十(拾)年。

第三條

根據八月二日第219/93/M號訓令,丙方須就第二條訂定的租賃批給期限續期十年,向甲方繳付金額為$19,840.00(澳門幣壹萬玖仟捌佰肆拾元)的特別稅捐,甲方已收妥有關金額,並向丙方發出相應的清訖證明書。

第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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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郵政局局長羅庇士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Arthur Andersen & Co. 及 Pricewaterhouse Coopers Limited就讓與向設立公開鑰匙基礎設施/電子核證機關提供技術顧問服務的合同地位簽訂合同。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葡文版本

第32/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澳門運動場擴建及改善建造承攬工程的質量控制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葡文版本

第33/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Empresa de Construção e Fomento Predial Nam Fong, Limitada 簽訂國際法事務辦公室新辦公室工程合同。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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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