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書畫社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Caligrafia e Pintura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31號,並登記於第 3 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 ,編號為 73 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書畫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定名為“澳門書畫社”,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aligrafia e Pintura de Macau”。

第二條——本社社址:澳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83號國豐大廈4F。

第三條——澳門是中西文化薈萃、融和的地區。本社是個文化藝術團體,宗旨是通過對文化藝術(以書畫為主,包括篆刻、詩詞、茶道、園藝等)的學習、研究、交流和推廣,藉以提高文化藝術水平,增進文化藝術界的友誼和團結,促進社會文化藝術的繁榮。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社章程的文化藝術愛好者、工作者,不論國籍、年齡、性別,均可申請加入本社為社員。

第五條——入社者需填寫一份入社申請表,繳交吋半近照二張,由本社社員一人介紹,經過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社員。

第六條——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1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有享受本社所辦之福利,康樂事業的權利;

3.有遵守本社章程及決議的義務,並積極維護本社對外的聲譽,不做有損本社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社設有主席、社長、副社長、秘書長、理事長、監事長等各級領導職位,任期為三年。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可連任。

主席負責主持社員大會,制定本社的方針、任務和工作計劃、開展會務。社長領導全體社員貫徹、實行大會的各項決議和工作計劃。副社長協助社長工作。秘書長負責文書工作。

第八條——本社設有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財務、總務等十九人組成,協助社長具體處理會務工作。監事會由監事長和兩名監事共三人組成,其任務是監察本社的各項事務。

第九條——社員大會為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舉行一次,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

2. 選舉主席、社長、副社長、秘書長、理事長、監事長等;

3. 決定工作方針和政策,制定工作計劃;

4.審查和批准社長的工作報告;

5.社員大會之召開必須提前8天由理事會通知各社員;

6.凡社員大會之召開,必須經過半數出席社員贊成,才能通過決議或制定規章。本章程之修改權在社員大會。

第十條——本社各級領導幹部在任職期內犯有重大錯誤,失職或嚴重損害本社聲譽者,有必要召開社員大會,並須過半數出席社員贊成方可暫停其職務或另選適合者接任。

第十一條——本社為推進社務,增加聲譽,可聘請有名望之社會賢達,專家學者出任我社的榮譽主席、社長、名譽主席、社長、名譽顧問及各項藝術顧問等。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永遠社員一次過繳納基金及會費300元。社員入社繳納入社基金葡幣100元,每年繳納會費30元。

第十三條——本社各項經費由社員基金費、社會捐獻、政府贊助撥充。全部收支帳目由理事會議決制定,由監事會審核,並交由大會轉達各會員知照。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Uni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dos Moradores de Macau

中文為“Ou Mun Kai Fong Vui Lün Hap Chong V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30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72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簡稱“街坊總會”。

第二條——本會由澳門(包括路環、氹仔)各街區之坊眾互助會、坊眾聯誼會、居民聯誼會、街坊福利會(以下簡稱街坊會)、總會之直屬機構及大廈居民組織聯合組成,為各屬會之領導機構。

第三條——本會是愛國愛澳的社會服務團體,以團結坊眾,參與社會,關注民生,服務社群及辦好文教、康樂、體育、福利等事業為宗旨,共同努力為建設澳門特區作貢獻。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高士德大馬路47號二樓。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屬會會員

本會以街坊團體為會員單位。凡澳門之街坊會,贊同本會會章,並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屬會會員。本會的行政及直屬機構,得以整體作為三個屬會會員單位。全體“聯系會員”,得以聯合作為二個屬會會員單位。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如下:

(甲)權利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3)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文教、康樂、體育、福利、服務等事業之權。

(乙)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

(2)參與會務及促進各會員間的互助友好合作;

(3)積極推動街坊和大廈居民參加本會工作;

(4)繳納會費。

第六條——聯系會員

凡澳門之大廈居民組織以及其他社區居民組織,贊同本會會章,經屬會會員單位介紹,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聯系會員。聯系會員權利與義務如下:

(甲)權利

(1)有列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權;

(2)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3)有聯合推選代表加入理監事會之權;

(4)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文教、康樂、體育、福利、服務等事業之權。

(乙)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擁護本會決議;

(2)支持和參與坊會工作;

(3)推動大廈居民參加街坊會;

(4)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有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採用民主集中制。

第八條——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由每一屬會按其會員人數比例選派五至九名代表組成。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如有變更,可由該屬會具函本會更改。每一聯系會員單位可派一至三名代表列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制訂或修改會章;

(2)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3)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4)通過理監事名單。

第九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各屬會按其會員人數比例選派三至七人,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互選分工產生。監事會由十七人組成,其餘為理事會成員(必需為單數)。理事和監事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任期內如有出缺,得由該屬會派員,經本會理監事會批准予以補上。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理事會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十人。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3)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4)組織籌募經費;

(5) 依章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視工作需要:

(1)得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榮譽顧問或各組織之顧問;

(2)得聘請資深街坊工作者為本會之榮譽會長或顧問;

(3)得設立特種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處理有關事宜;

(4)得聘用有給職之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常務理事會為處理日常會務之機構。由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共四十九人組成。常務理事由各屬會單位在其推派為理事成員中指定一人擔任,其餘由理事會互選產生。常務理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如有出缺,得由該屬會推派理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或經本會理事會互選補上。

常務理事會下設社會事務委員會、社會服務委員會、基層委員會、宣傳教育委員會、文康委員會、體育委員會、青年事務委員會、大廈工作委員會、婦女事務委員會、社區經濟事務委員會、財務委員會及秘書處。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及副主任若干人。委員會主任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及委員由常務理事會確定。各委員會之成員,除由理事出任外,可邀請熱心人士擔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四至六人。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定期審查賬目;

(3)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4)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訂意見書,提交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理監事會成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監事會決議,按情給予相應之處理。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會員聯署要求時,得由理事會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表決以每屬會會員單位一票計算。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均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均需半數以上屬會成員出席方可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須依期繳納會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東信乒乓球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29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7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東信乒乓球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東信乒乓球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南嶺工業大廈八樓A座之東信乒乓球館內。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不遺餘力推動澳門乒乓球運動的發展和提高;

2. 讓乒乓球運動愛好者一展所長,強身健體;

3.著重青少年乒乓球運動的培訓工作;

4. 積極配合和參與澳門乒乓球總會舉辦之相關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澳門合法、守法的,對乒乓球運動有興趣的人士均歡迎入會。

第五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1.享用本會的設施和福利的權利;

2.可報名參加在澳門舉辦之乒乓球賽;

3、對危害社會治安或損害本會聲譽者,本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4、會員有退會或轉會之權利。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會員大會職權:

1. 會員大會由享有權利之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

3. 制定或修改會章。

第七條——理事會由七名理事組成,從中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一名,總務一名,財務二名。

第八條——理事會職權:

1.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

2. 審批申請入會會員資格;

3.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第九條——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從中選出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

第十條——監事會職權:

1.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

2.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審查本會財務賬目。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第十二條——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或視需要而定。

第十三條——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或視需要而定。

第十四條——修改本會會章議案,必須於會員大會上獲出席會員人數超四分之三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條——本會會章的解釋權歸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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