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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修改的第2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三)項至第(十一)項及第(十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委員: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
(二)旅遊局代表:
(三)體育發展局代表:
(四)民政總署代表:
(五)治安警察局代表:
(六)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
(七)新聞局代表:
(八)衛生局代表:
(九)中國——澳門汽車會代表:
(十)澳門旅遊及體育界人士:
二、本批示所委任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三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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