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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葡萄牙共和國就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在里斯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在體育領域的合作協議書》之生效,以換文方式分別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和二零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互相通知,完成使協議書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議書公佈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八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根據該協議書第八條的規定,協議書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三十日已生效。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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