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3

刊登日期:

2003.3.12

版數:

988

  • 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成員。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成員,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一)譚偉文,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二)伍秉賢。

    二、本批示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五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三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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