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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成員,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一)譚偉文,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二)伍秉賢。
二、本批示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五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三年三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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